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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是否要对加害人进行治安处罚

来源:赵新平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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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是否要对加害人进行治安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等因日常生活中而发生的纠纷或其他原因而生的纠纷,加害人故意致他人轻伤,报案后有的公安派出所对加害人进行治安处罚,而有的公安派出所对加害人并不进行处罚。这令很多受害人不理解,对公安派出所不满,引起警民关系不和谐。本文诣在抛砖引玉,从现行法律规定上澄清此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以上规定并未以伤害后果作为处罚的要件。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规定在逻辑上是运用排除法,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就是说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本法,给予治安处罚。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给予治安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没有说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轻伤还是轻微伤,但第二款很明显说的是重伤。所以第一款说的只能是轻伤或轻微伤。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六部门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解释把故意伤害案中的轻伤划入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故意伤害案(轻伤)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案件。所以公安机关不应对故意伤害案(轻伤)中的加害人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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