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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归纳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5-10 浏览量:273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广东省内,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广东省内,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周克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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