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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车祸受害者同一人,谁该被追责?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4 浏览量:0


《律师帮帮忙》是一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邀请嘉宾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怀向阳律师作为常驻嘉宾律师参与了多期节目录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2019年7 月20日晚,短短四分十六秒内,同一人在同一地点先后被两辆车辆撞击。

针对第一场车祸:行人闯入主路,被一辆白车撞倒。

行人闯入主路,存在明显过错,被认定为承担第一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司机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针对第二场车祸:前车司机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夜晚灯光昏暗,致使第二位司机没看见已被前车撞倒的行人,又碰撞上行人。

第二辆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且为确保安全驾驶,被认定承担第二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前车司机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承担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撞行人不承担第二次事故责任。

 

【当事人(第二辆车主)问题】

自己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面临巨额赔偿?

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车祸,所在单位会承担车祸的民事赔偿责任吗?          

 

【律师问题】

1.有无在三天之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答:已申请复核,复核结果还是承担主要责任。

2.行人是否死亡?死亡原因由哪次车祸导致?

答:当场死亡。本案中死者遭到两次撞击后致死,需要通过尸检报告确定致死原因。司法鉴定表明,行人有头部外伤和胸部碾轧伤,头部外伤与第一辆车有关,胸腔碾轧伤与第二辆车有关。两次车祸对死亡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是哪次车祸导致行人死亡。

【律师分析】

刑事责任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若是第一辆白车冲撞导致死亡的,由于白车对第一起事故与第二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若是第二辆车冲撞导致行人死亡的,由于第二辆车对第二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死亡原因与两辆车都有因果关系,不能确定行人死亡是哪辆车的撞击导致的,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不能把死亡结果归结于第二辆车的车主。所以,两车主无需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后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会因此免除。

民事责任方面: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他所在单位的车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所在单位进行赔偿。

第一辆肇事车辆有全险,保额100万,所以第二辆肇事车辆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几率较小。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第一个肇事司机,被认定为次要责任,行人为主要责任。通常情况下,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在实践中认定的责任比例通常是三七开或四六开。由交强险先进行赔付,交强险之外不足的部分,要根据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此事故的民事赔偿由一百万全险先行,所以第一辆车的司机和后车的司机以及后车司机的公司老板,他们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是非常小的。


 

【律师建议】

当事人需要的收集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

3.事发之后与老板之间的通话录音(以证明老板认可发生车祸时,是在履行职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路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路障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二部主任律师怀向阳,以上内容是有关“《两起车祸受害者同一人,谁该被追责?》的介绍,如您还有问题,可以联系我或者与我面谈,我都将会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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