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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将可异地换补挂失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量:0

随着居民身份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旦丢失,出行、经济安全等都会遇到很大麻烦。而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学习的居民,要换领、补办起来更是不便。 

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要充分考虑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异地受理 

难以确认身份和有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无法办理 

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之后,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各地应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挂失申报 

身份证信息核查不严致公民权益受损 将追责 

意见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严格落实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丢失招领 

建立全国信息库 身份证丢失可先上网查询 

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建立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政策解析 

相貌变化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无法异地办理身份证换补领 

近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异地办理?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又急需用证时怎么办?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哪些情形属于难以确认身份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哪些?为什么规定这两类不能异地办理? 

答:公民身份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基础信息,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由于异地受理改变了现行办理流程,为有效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意见明确了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 

同时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问: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又急需用证时怎么办? 

答: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身份证不慎丢失等意外情况,为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流散社会,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意见要求建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意见还明确,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问:为什么强调严格落实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的核查责任? 

答: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范围广泛,涉及众多使用部门,要从根本上防止居民身份证冒用问题发生,关键在于社会各用证部门认真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为此,意见明确,各社会用证部门和单位在为持证公民办理相关事务时,要认真核验证件真伪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居民身份证冒领、冒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与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督促和指导落实核查责任,共同做好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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