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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司机诉某物资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案一审获赔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0

       戈某、王某、李某等多人自2006年初开始到北京某物资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卡车司机。该公司没有与戈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分别与每位司机签订了一份《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物资公司)同意将自有商品运输车交乙方(司机)承包经营,用于完成甲方指派的运输任务。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三日内,一次性交付甲方车辆承包经营费五千元,履约保证金三万元。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经营的车辆由乙方及其雇佣的一名副驾驶共同驾驶,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商品运输任务情况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用。本协议有效期以乙方承包经营车辆行驶里程达到80万公里,或者协议履行超过6年且行驶里程超过70万公里为限。协议期满,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2008年3月,甲乙双方因运营费结算问题发生纠纷,乙方向北京市大兴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新车差价款,工服押金,报销运营罚款,拖欠的劳动报酬,欠缴社会保险金等多项要求。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有承包协议,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故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定驳回乙方的仲裁申请。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分析承包经营协议并详细询问了乙方的工作情况,提出仲裁败诉的关键就是没有说清《车辆承包经营协议》的性质,事实上该协议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薪金计算方式的一种约定,仲裁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定性错误。于是建议戈某等人向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庭审中本律师提出:

  1、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乙方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劳动管理;乙方具体工作均由甲方安排,其所提供的劳动是甲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甲乙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车辆承包协议》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其实质是双方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薪酬计算方式的规定。该协议中对乙方工作内容、用人自主权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乙方需受甲方管理和支配,双方具有人身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3、《车辆承包协议》虽然约定提前解除承包协议不退履约保证金,但该条款因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并侵害劳动者权利,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乙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将商品运输车交付乙方使用,属于提供劳动工具,甲方无权收取乙方新车差价款。甲方为乙方提供工服,属于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甲方无权收取工服押金。工作期间甲方没有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养老保险补偿。

  大兴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2009年12月28日判决该物资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新车差价款、工服押金、支付劳动报酬、养老保险补助等,戈某等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怀向阳律师资料:

     怀向阳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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