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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

来源:王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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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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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期”内的女职工,非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申请仲裁,申请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有时女职工可能基于一些考虑,不愿再或不能再去用人单位工作。此时,女职工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的部门规定没有作出规定,一些地方法院对此有一些内部规定,如深圳中院2006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曾规定,“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情况是否仍需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有相反的看法。深圳中院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新指定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规定支付赔偿金。而由于劳动合同已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应无须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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