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万里路》之二曾经让我放弃了律师职业的案子
《行万里路》曾经让我放弃了律师职业的案子
2002年,我工作的第二年。那时候还跟冯正元律师、陈海波律师在一个所。那天在办公室接待当事人,来了一位30岁左右的男人,个子不高,皮肤黑黑的。见面后,就聊起他的事情。他曾经在韩国工作回来长沙,妈妈买了一套房,开发商是湖南双银置业有限公司,房子买了快两年了,房子虽然建成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入住。更别说权属证的办理了。谈了大概不到一个小时,互相都很愉快,约定第二天,带资料和他妈妈本人一起来。第二天,他和他妈妈如约而至。第二次见面,情况基本清楚了。被告湖南双银置业公司,是由湖南省工商银行和湖南建设银行两个单位共同成立的,顾名思义叫双银。开发的商品房其中大部分是给银行职工居住,少部分作为商品房出售。该当事人就是普通的商品房购买者。
等到正式承接案件,已经是上次见面后得一个月了,期间,又经过多次沟通,我也有请教法院的朋友。该案有个非常棘手得问题,就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标的也就是购买得房子,在销售得时候就没有预售许可证,这是明知得。既然明知没有预授权,当事人购买了,而且从预售合同到我承接案件已经远远超过了两年时间。诉讼时效问题,我认为知道今天还是没有书对,从立法角度考虑,诉讼时效应该还是从善意保护权利人出发的。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某一年的民商事研讨会上提出得观点就是,权利人只要有一定证据证明自己催告过相对方,并且没有超过最长时效的20年,原则上法院应该保护权利人,也就是应该认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案,被告双银一直没有办理房产权属证,就应该还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其次还有个焦点问题,就是违约金,如果严格按合同约定来计算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那么违约金超过本金一倍多。在那个时候,我们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就再没有适用法律了。今天《最高院关于商品房。。。解释》,国务院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商品房案件得激增,都有更多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