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剑锋律师

徐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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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的切入点

来源:徐剑锋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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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的切入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成长阶段,他们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抵御外界不良风气影响的能力相对较差,在认识上存在片面性和表面性,自控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差,当他们遇到挫折时,往往做出违法的事情,再加上大多数未成年人爱慕虚荣,讲究哥们义气,容易因冲动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一些青少年十四岁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十五六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期。青少年犯罪以团体犯罪居多,且以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为主要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还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遇事往往不加思考,突然起意,导致激情犯罪。而且,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差,经不起外界诱惑,盲目交友,容易被社会上的一些闲杂人员利用,稀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可以从以下角度来选择辩护的切入点:
一 被告人的年龄。年龄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应当对其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除了不适用死刑外,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以团体犯罪居多,而共同犯罪又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若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是胁从犯,则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 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有无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前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 被告人的犯罪形态。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可能会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 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环境及危害后果。犯罪手段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到犯罪结果的大小。犯罪危害后果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审判中认定罪行轻重的依据。虽然这些都是酌定量刑情节,对定罪影响不大,但会直接影响量刑。
六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及一贯表现。犯罪动机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同的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可能截然不同。犯罪后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有悔罪表现等态度都直接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也同样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程度、改造难易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等。为了达到惩罚和改造犯罪的最终目的,这些因素都会成为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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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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