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律师

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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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妻子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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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借种\"生子  丈夫起诉获赔 

2013年6月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种”生子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曾*与被告贺*离婚,并判决“借种”生子的被告贺*支付原告曾*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1991年下半年,原告曾*与被告贺*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8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因双方未生育男孩,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5月6日,被告贺*产下一子,儿子的出生给原、被告的家庭带来了无比的幸福。但是短暂的幸福过后,原告曾*常听到村民闲言碎语说儿子长得根本就不像曾*,反而与村里的另一村民长得十分相像,还有人劝曾*不要是替别人养了儿子。这让原告曾*很是郁闷。为了证实儿子是其亲生的,原告曾*于2013年4月份带着儿子到广州某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依据DNA分析结果,父亲曾*与儿子曾小明不存在亲生关系。原告曾*内心仅有的一丝希望彻底破灭了。曾*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贺*离婚,并要求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安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被告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原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贺*赔偿曾*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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