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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围殴持刀反抗致人死伤 一男子防卫过当获刑六年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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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围殴持刀反抗致人死伤  一男子防卫过当获刑六年
      何某被多人打倒在地,遂持刀反击致一人身亡一人重伤。2012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11月15日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7周岁)、陈某和黎某、陈某梅、文某瑶在玉林市玉州区大北路美食街吃完夜宵,一起走到玉州区解放路与内环南路十字路口“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门前路段,陈某梅、文某瑶欲先行离开,陈某、陈某某、黎某不让;后陈某梅与被告人何某联系,让何某过来接她回家。4时许,何某和叶某超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来到“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门前路段,陈某梅、文某瑶见到何某后,准备搭乘何某的车离开,陈某、陈某某、黎某又阻止陈某梅离开,陈某梅、文某瑶即改乘出租车离开。陈某、陈某某、黎某见到陈某梅离开后,上去质问何某、叶某超,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某、陈某出手殴打何某,何某被打倒在地,随即从其摩托车踏板处拿出一把尖刀朝陈某某、陈某乱划,陈某某被何某用刀刺伤,当即昏倒在地;陈某的身体多处受伤,二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日17时,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是创伤出血性休克而死亡;陈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十级残疾。同年11月24日,何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7月23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但其持刀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何某投案自首,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什么是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法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虽被陈某某、陈某殴打倒地,但其持尖刀不计后果将陈某某刺伤,致使陈某某创伤出血性休克而死亡;将陈某的身体刺伤多处,构成重伤,十级残疾。其行为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何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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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南
  • 执业律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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