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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已离职员工的档案

来源:兰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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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已离职员工的档案

案例回放

王某于199910月进某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赔偿等事项均有明确的约定。200812月王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从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但王某未办理有关档案的转移手续。后王某要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遂于20093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工作。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称王某在合同期间内辞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股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王某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所以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请求法院支持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王某成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能否以劳动者违约或拖欠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知,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员工的档案。

用人单位只有依法处理事务才可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若员工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争取做法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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