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春律师

江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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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产科起诉意见)

来源:江晓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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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

原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      元。2、判令被告因新生儿死亡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俩原告系夫妻关系。从2009年7月 9日,原告怀孕18周后,一直在被告处进行孕期检查,建立孕妇保健手册,按其要求按时作各项各类的检查,预产期为2009年11月13日。O9年10月30日晚11许,原告感到下腹部持续性疼痛和坠胀,不断有想小便的感觉,急忙和家人打的前住医院。到达被告处的时间为凌晨1时20分。到医院后,医生和护士对原告进行了检查,先是测了胎心,认为没有异常,接着测了两次血压,高达152/108MMHG。医生要求到急诊B超室查B超。查完B超后,医生对原告再次测量了血压,仍然很高,接下来检查了腹部,又做了肛检,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什么问题,属于顺产前的阵痛,给原告开了住院证,门诊诊断为G1P0孕38+1周临产LOA位,注明是二级护理,收入产科7楼待产。原告由于对突然出现的高血压和持续腹痛感到恐惧,就询问医生为什么会这样,并要求剖腹产。医生以对此不以为然,说“不是你想剖就剖的,如你自己能走,最好自己走着去七楼,这样对顺产有好处”。原告对医方的话深信不疑,强忍着疼痛坚持走上了七楼。进入七楼产科病房后,被告方又对原告检测了血压记录为 BP:154/109,连续两次次肛查,均为,宫口未开,宫颈展平。原告仍感到腹部持续性疼痛,并发现少量出血,医方认为,产程发动,原告在家人搀扶下,进入医院用于接待和处理顺产的产房。在产房中,助产人员又对原告进行第四次肛查,宫口扩张仍无明显进展。凌晨3时以后,发现胎儿的心率变慢,先是每分100—120次,到3 点25时,降到了80—110次,胎儿宫内窘迫,出现了致命的严重情况。到此时,被告方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迅速进行原本早就该要进行的检查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如下诊断1、G1P0孕38+1周临产LOA位,2、胎儿宫内窘迫、3、子痫前期、4、胎盘早剥?于3 点45分进行了紧急剖腹产。根据医方的麻醉和手术记录,3点47分从原告子宫是取出体重为2200克的女性胎儿,Apgar评分,1分钟1分,5分钟4分。对新生儿的诊断是,新生儿重度窒息,胎粪吸入综合症,多脏器功能衰竭,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足月小样儿。术中发现,原告腹腔内见100毫升淡红色液体。胎盘娩出后发现胎盘母体面有凝血块压迹占2/3,宫腔内血块约200毫升。子宫前后壁宫底部见弥漫性紫蓝瘀斑。对原告的术后诊断,除术前的诊断,确定了胎盘早剥,增加了重度子痫前期,子宫胎盘卒中。新生儿由于病情重笃,虽经多种抢救措施,仍神志不清,心音低钝,呼吸音粗糙,四肢肌张力低,对各种刺激均无反应,气管内时有血性液体溢出,在被告的劝说、解释和动员下,原告不得不忍痛放弃了对新生儿无谓的救治。

原告认为,这一切恶果的发生,和被告对工作严重的不负责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一、被告的产前检查留于形式。回顾从09年8月31到这次10月31日两个月时间,原告共在被告个进行了6次产前检查,体重从54.5公斤增加到68公斤,两个月的时间增加了13.5公斤,如此迅速增加的体重,再加上急诊入院时的高血压,竟然没有引起一个高等级专科医院的足够重视,把一个高危需要紧急处理的产妇误认为能平安自产的产妇。第二,原告入院时除了高血压以外,其腹痛的表现形式是持续性的,阴道少量流血,并不表现为规律性宫缩时的阵发间隙性腹痛,事实上就是子痫前期胎盘早剥的临床症状,此时医院应复查B超,不应该要原告去待什么产;第三、原告系初产妇,就算是进入第一产程,这个阶段约需10小时以上,根本没有必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肛检,此时频繁的肛检,给原告带来的只能是恶性刺激;第四,被告应该和必需做的检查却没有进行。多次测血压,发现很高,作为专科医院完全应该想到子痫前期的可能,却不紧急对原告的尿和血液进行相关的检查,放任了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和加剧,以及足以造成的对原告的生命威胁。事实上,只要被告在原告急诊入院时,完善一下相关的必要检查,就完全能够得出重度子痫前期的诊断,立刻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全有可能和有机会避免悲剧的发生。第五,被告在事情发生后,不是正视事实,而是企图推卸责任,如院方在《住院病案首页》的门(急)诊诊断栏和病历的入院诊断栏上都写了子痫前期,事实上这都是被告事后编造出来的。被告当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病人有这样的情况,如真的考虑到了,为什么不进行相关的检查,为什么不紧急处理?在后来的医患沟通记录上,也有这样的记录,“患者因胎盘早剥入院,入院时即行血常常规检查,即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原告到被告处急诊时间是凌晨1点20分,做血常规测定时间是3点24接受剖宫产手术开始时间是3点45分,分明是延误,何来的即行?

综上所述,这个悲剧原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然而,被告不知出于何种原因采取了对原告,对社会,甚至是对自己完全不负责任的态度,放任了这一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被告的失职和过错是十分明显和严重的,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精神痛苦和一定的经济损失,还给原告将来的再次生育带来潜在性威胁和危险。原告认为,对于这一悲剧的发生,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依理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  某某               

                                                    代理人:江晓春律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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