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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票据疑破绽 被告少付30万

 

          票据与协议有破绽   被告少付30

      我执业31年,受委托担任民事案件被告代理人的很多,使被告反败为胜的案件也很多。其中一起案件我至今仍记忆犹新:

           199778日,某市经济开发办公室(下称原告)一份诉讼状将某市农业机械局(下称被告)推上被告席。原告在诉讼中称:“19947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因购地皮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45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收回本金26万元,尚欠本金19万元,利息125327.14元,罚息37598.14元,合计352925.28元。经原告再三催收无果,特诉诸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状廖廖数语,短小精悍,似乎胜卷稳操。

    我受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领导集团向我介绍了如下案情:1994718日,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土地6052.5平方米,总金额925410.75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土地转让意向书,被告付款475410.75元,余款45万元由被告向原告融资解决;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了付款时间、分段计息、利率及逾期付款罚息计息率等。被告向我提供了土地转让合同意向书、补充合同书、融资借款合同;同时还向我提供了由被告财会室加盖公章借款45万元的借据复印件一份,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2份,金额分别是728767元与196643.75元。我仔细审查了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也合法,其计息率与罚息率虽略高于同其银行计息标准,但也没高于同期信用社贷款计息的标准,也是合法的。面对上述无懈可击的证据,做为被告代理人的我或是其他律师担任被告代理人一样,首先想到的是双方《融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但是,如果《融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必须按《融资借款合同》偿付原告如诉状所说的本金、利息、罚息352925.28元;如果《融资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均系局级单位,违反金融法规签订《融资借款合同》,行为都是故意的。依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其预期取得的利益利息、罚息,人民法院会判决收缴国库。对被告来讲,二难推理,结果二者一样。做为被告代理人的我,虽然律师费仅2000元,但凭职业的习惯,总想为被告争取些利益。我将被告提供的证据看了一遍又一遍,总想从中发现些什么。功夫不负有心人,果不其然,我发现了原告同一天开出的两张收款票据不同,一张是加盖了税务章的“土地金额”是728767.00元,而另一张是往来结算收据,科目代收各类费用,金额是196643.75元。双方的《补充协议书》明明写的“计土地款925410.75元”嘛,为什么开出的两张发票“土地款”仅728767元呢?而剩下的196643.75元变成了代收各类费用呢?带着这个问题,我必须先了解“代收各类费用”是些什么费用再说。通过调查,代收费用项目与金额如下:1、预算外统筹基金109315.05元;2、营业税36438.35元;3、征地管理费14575.34元;4、交通基金13618.13元;5、通讯建设基金22696.88元;上述合计196643.75元。好啊,我高兴至极,继续调查下去,柳暗花明的结果呈现眼前:1、统筹基金问题。依据某市政发(19933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按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15%征用统筹基金”。被告购买该土地并非财政拨款,而是使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如果该统筹基金由被告承担的话,该笔预算外收入被告岂不是缴纳了30%的统筹基金?2、营业税的问题。依据19931213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该条例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八项将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于转让无形资产范围,税率5%。所以营业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土地的原告。3、代收征地管理费问题。原告调查了国土部门法规科的负责人,在该调查笔录中,国土部门没有委托原告代收征地管理费。4、关于代收交通基金与通讯建设基金问题。湘政发(199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交通设施和通讯建设设施基金由国土部门代征,交通邮政部门专款专用。”上述法规政策及证据收集到手后,我万事俱备,只待开庭。

           199796日该案如期在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地区各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也观摩了该案的庭审活动。当我做为被告的代理人答辩并出示有关法规政策依据与证据之后,旁听席上一片哗然,原告特别代理人也无法回答审判长的提问;法庭急传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法定代表人支支吾吾无法解释清楚代收各类费用的依据。还是审判长聪明,宣布休庭。

      事后承办人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邀集原、被告双方调解。据说原告法定代表人开口说:X局长,现在地皮价格翻了几番,你愿出多少钱了结?被告法定代表人开玩笑说,出5万元钱。原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剛才的玩笑话也不好改口,这样由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5万元了结此案。事后我知此事,虽心有不快,但当事人有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也就做罢了。

      这是一次成功的民事案件代理,之所以说成功,是我的职业与我的丰富阅历从原告开出的两张票据与协议中发现了破绽,寻根究底,查清了事实真相,釜底抽薪。这起连双方当事人甚至承办人都认为不可能赢的官司赢了,35万元的借款以5万元了结。

                   (   1997)武法民初字第251号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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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律师很好,咨询过程中,电话意外中断了,还主动给我回电,很耐心,也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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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一位好律师!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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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