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耕律师

李华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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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新余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五、维权路上,少了她的身影

来源:李华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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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权路上,少了的身影

      ,女,汉族,196837日生, 19896月参加工作,国企职工,200311 日所在厂改制更名为有限公司,200611 有限公司又改制更名为某某有限公司,刘均与改制后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1231日,某某公司再次改制,名称未变,但国企更变为私企。为了理清职工关系,出台了《某某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据该规定进入协保的对象为女1966630日以前出生,刘不属其中。但刘还是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71231日,该时间为改制基准日,由此,刘某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成为协保对象。刘对解除劳动关系、成为协保对象不服。刘某认为:1协保的对象为女1966630日以前出生,刘不属其中。220071231日没有签订过《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20071226日至2008124日在医院住院,有出院证明为据。协议实际时间签订是200838日,是被骗签的,属补签,此时私营性质某某有限公司早已全面接管,原某某有限公司已不复存在,怎签订协议?其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无效。3、有三级残疾证,有新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书。有这些证件,不管企业如何改制依法不得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主张与私营性质的某某有限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就要享有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为了劳动权利,从20084月起,刘彭开始了马拉松式的维权,先后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起诉、上诉,再审等,走上了无休止的上访之路。曾申诉、上访到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个典型的老上访户。

20111216日,刘某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访部门的告知单:你向我部反映的情况,依据属地管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访部门反映。刘某持告知单到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告知她,找一个律师帮她写材料,于是我被指定为她的法援律师。

通过对材料的阅读及询问,了解到以下事实:1、刘确实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签了名,落款时间是20071231日,实际签字时间是200838日。2、三级残疾证不是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而是新余市残疾人联合会1998年因其患有精神病发给她的,此后她一直正常上班,但不时病假。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鉴定是鉴于她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了让她有条件进入协保于2008年由新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某某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规定1966630日以后出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协保)。4、有一定的劳动能力,2008年后曾开过店,打过工,在其多次上访下,政府部门给予每月130元的生活补助。

了解上述情况后,约她及她的家人到律师事务所来,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她主张的请求及事实,一一作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如她的三级残疾证不是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据此主张单位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时间倒签,其当时并没有异议;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认定是为了让她享受协保待遇的一种技术处理,对她是一种照顾。协保待遇现在的公司对她已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她反复的起诉、上诉、申诉、上访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有意曲解法律,她的一连串败诉具有必然性,再去闹腾也不会的什么好的结果,只会浪费钱财和时间,建议其找份工作,安心生活等等。在讲解过程中,其家人频频点头,一同劝说,刘某终于认识到她的所作所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再折腾了,从此,维权路上,少了某的身影。

该案的最大收获,就是维权路上,少了某的身影。时下,缠诉、上访有上升趋势,其中不少人是出于对法律法规政策片面理解、曲解造成的,有的还有出于不同的目的人唆使的,如律师、特别是一些法律工作者出于经济目的,明知会败诉还鼓励当事人将诉讼进行到底,还有一些出于不可告人阴暗心理甚或政治目的,唯恐天下不乱,出谋划策,怂恿上访户人采取过激行动。

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要有维稳意识,耐心向委托人正确解释法律法规,明白无误的告诉当事人,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或者得到支持也是得不偿失的,彻底打消当事人的幻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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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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