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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子女

来源:顾全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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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子女

作者单位: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顾全丁律师

讨论了三年之久的婚姻法解释三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813日起施行。随着逐年暴增的离婚纠纷,2001年的新婚姻法、同年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三已经远远无法解决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多元化所带来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凸显的争议和矛盾。因此婚姻法解释三从其立项起草就倍受关注。对于婚姻法解释三,从社会征求意见稿的21条精简为正式出台的19条,其内容和条文表述都作了重大调整,从社会大众轰轰烈烈讨论解释三的参与热情而言,多少有点“几家欢乐几家愁”的味道。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关注解释三出台之前也倾注热情予以关注,只是多少也保持了几分冷静和理智。现解释三已经尘埃落定,笔者尝试从准夫妻、夫妻、子女、父母、权益第三人等不同人的角度,站在不同人的立场,分析阐述婚姻法解释三给我们的思维和行动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子女

婚姻法解释三一个条文涉及到子女权利的问题,解释三第三条,寻其本义,该条文的法律规定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也很少因该条的规定发生争议的,要说其亮点,可能是立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该条本义可能也应该是强调该点。结合以前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生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与本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外延内涵是否一致,1993年的司法解释为父母负担“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限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包括父母的给付能力、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等等因素。而本条的规定反而显得更加笼统抽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的不能独立生活如何理解,是客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还是子女主观上不愿意独立生活,是因为学习原因还是因为其自身懒惰不能独立生活。在考虑为子女支付抚养费时,是否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和收入状况。反观该条款,和以前的司法解释相比反而觉得不具有可行性,也与现在高速发展的社会所倡导的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的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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