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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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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一、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88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豫法经字第11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复〔198539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编者注:该批复刊登在本刊1985年第3期)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对该批复补充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由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运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19884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1231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4号),本批复已被19969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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