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德友律师

龚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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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医疗纠纷

关于桑植县民族服装厂债权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来源:龚德友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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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桑植县民族服装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桑植县民族服装厂是桑植县轻工系统的集体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民族服装,法定代表人袁祖荣。该厂于1995年停产,工厂员工仅靠出租厂房和门面维持生计。该厂营业执照于1999年被工商部门吊销,但未被注销,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212281992519199171219931161989318,债务人桑植县民族服装厂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分别贷款6万元、0.4万元、3万元(后分2次共偿还2.6万元,余0.4万元)、10万元、10万元(后分数次共偿还4.69万元,余5.31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1909040000004700147003470044700247005)。其中1989318的贷款是以桑植县轻纺工业品供销公司的名义借的。20016月,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就债务人桑植县民族服装厂的上述贷款到期后未还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200189,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桑经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上述5笔贷款本金余额221100元及利息212467.05元,本息共计433567.05元由债务人桑植县民族服装厂限期偿还。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撤消,上述贷款也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承受。2002330,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于200287以(2002)桑执字第99号通知书予以受理,经过执行,该法院于20031030发给申请人一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制的债权凭证,该凭证上记载的未受偿债权额为442581.05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2211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358387.53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项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且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未果时法院给债权人颁发了具有永久债权效力(在债权人该项债权未完全受偿的前提下)的债权凭证;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凭此债权凭证随时(当发现债务人有财产时)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恢复执行。

三、     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和以后均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     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早已经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仅有的财产只有厂房和门面,虽然已经出租,但租金只能勉强维持职工的生活。该项贷款没有任何担保,连法院都无法执行到款项。因此,债务人还款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且该项债权又没有担保,因此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将该债权项目与该县的其他项目一起捆绑成一个包进行打包处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实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2

 

 

 

 

 

 

 

 

 

 

 

 

 

 

 

 

 

 

 

 

 

 

 

 

 

 

 

关于桑植县木材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桑植县木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桑植县木材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住址澧源镇,法定代表人王国英,注册资金185万元,主营业务为木材、旧屋料收购、销售;树木、苗木、中药材种植、销售,兼营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其他食品(卷烟除外)、副食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卷烟零售;农副产品(棉花、蚕茧、烟叶、粮食除外)收购、销售。该厂于1998年停产,无被吊销、注销记录,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112419971225,债务人桑植县木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分别贷款63万元、100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1909040000001700117002)。其中1124的贷款是换据而来,另外一笔贷款是森工贴息贷款。20016月,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就债务人桑植县木材公司的上述贷款到期后未还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200189,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桑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上述2笔贷款本金余额1630000元及利息710532.61元,本息共计2340532.61元由债务人桑植县木材公司限期偿还。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被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撤消,上述贷款也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承受。2002210,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于200287以(2002)桑执字第106号通知书予以受理,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63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127284.40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项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且进入了执行程序,目前仍在执行中,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催促法院尽快执行到位。

三、     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71023,桑植县林业服务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桑植县林业服务开发总公司为桑植县木材公司于1997年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所借的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2年。该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现有材料中无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材料,应视为未主张,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桑植县林业服务开发总公司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

四、     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早已经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该项贷款中虽然有100万元设有保证担保,但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保证担保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且保证人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将该债权项目与该县的其他项目一起捆绑成一个包进行打包处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实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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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债权

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是名为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一实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住址张家界市紫舞路,法定代表人钟为林,注册资金2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688477-1,经营范围为住宿、饮食、文化娱乐服务、副食品、其他食品(烟仅含零售)、百货、旅游工艺品、建筑材料、五金电器及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购销。该中心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经营,财务制度不健全。该中心已被市检察院收回,但无被吊销、注销记录,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522,债务人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贷款2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100-970028)。20005月,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就债务人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的上述贷款到期后未还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2000529,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张定经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债务人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分期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但债务人偿还4万元后未果,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6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55820.33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项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且进入了执行程序,目前仍在执行中,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催促法院尽快执行到位。

三、     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设立时及此后的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设定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     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被市检察院收回,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已不知去向,早已经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该项贷款又没有任何担保,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保证担保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债务人已经名存实亡,因此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将该债权项目与该县的其他项目一起捆绑成一个包进行打包处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实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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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新艺家具装璜公司债权

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新艺家具装璜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新艺家具装璜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住址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鲤鱼池村,法定代表人朱英杰,注册资金30万元,主营木制家具制造,兼营五金建材、油漆、拼花地板销售,室内装璜。现无被吊销、注销记录,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200069,债务人张家界新艺家具装璜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贷款15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100-2000年(永定)字0335号)。200225,债务人偿还4.5万元本金。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贷款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对债务人进行了连续有效的催收至20053月。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05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0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有诉讼时效,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仍然具有诉讼时效。

三、     担保情况及效力

200069,债务人张家界新艺家具装璜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张家界新艺家具装璜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鲤鱼池村6组的34层砖木结构房产(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009136号、009137号、009138号,张国用(出让)字第2000-0009号、张国用(划拨)字第2000-0003号,200062经张家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488000元)为其15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地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房地契字第5374号)。该抵押担保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仍在经营,有第一还款来源,且该项贷款数额小,又有足值抵押担保,只是债务人还贷意识差,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强。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保证担保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偿债能力强,回收比例约为100%。建议迅速通过诉讼实现债权。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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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民族贸易公司债权

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民族贸易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民族贸易公司已经名存实亡。20021024,朱克莲向贷款银行承诺该项贷款本金16万元由他负责偿还,并制定了还款计划,200537,朱克莲再次承诺并再次制定还款计划。因此,该项债权的债务人张家界民族贸易公司已经因朱克莲的债务承担而变为朱克莲。朱克莲系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3224,债务人张家界民族贸易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区支行贷款2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100-93022401)。当天偿还4万元本金。贷款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于1999年向法院起诉朱克莲(年),1999616,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张定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决限令朱克莲(年)偿还张家界民族贸易公司的上述贷款本金余额16万元及相应利息16.2925万元。199986,该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张家界市分行并于2005228再次向永定区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20021122朱克莲(年)偿还1万元本金。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5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305553.48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朱克莲(年)自愿承担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诉讼并在执行中,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尽快执行到位。

三、     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3324,大庸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在张家界民族贸易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区支行签订20万元借款合同时(指1993224借的那一笔)为借款人张家界民族贸易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该保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但原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

四、     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2005年,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曾因其他原因扣押了朱克莲(年)的一笔财产(现金),并曾与贵办事处讨论过如何偿还该笔债务的问题。因此,债务人朱克莲(年)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保证担保合法有效(但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回收比例约为50%。建议迅速通过申请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并催促法院执行。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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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陵源区市场服务中心(张家界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债权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武陵源区市场服务中心(张家界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武陵源区市场服务中心原系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建设和管理全区集贸市场的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8618日成立,住所地索溪峪镇军地坪,法定代表人吴飞,注册资金12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00645433-7。该中心主营市场建设、市场开发、房屋租赁、旅游接待、汽车客运、票务代办、住宿、餐饮、广告代理、制作、发布、装璜设计,兼营建筑材料、百货、烟酒副食、汽车、摩托车销售、工商法规咨询、企业登记代办。199812月,根据政府的指示,该中心拟扩建改造军地坪宏源市场,后由于规划迟迟未能出台,再加上政策发生变化(工商部门不得再投资建市场),市场一直未能建成。但贷款因用于前期规划和开发设计已被消耗殆尽。再后来因工商部门体制改革,因此该中心一直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加上政策规定工商不再经办市场,该中心被解散。该中心无被注销记录,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中心被解散后,由其主管部门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承担清算责任。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81231日,债务人武陵源区市场服务中心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支行贷款3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600-2001(武陵)字0120号)。2003418日偿还1万元本金。贷款逾期后,因债务人已经被解散,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支行(后改为分理处)于200096日、200265日、2004322日、68日、914日对其主管部门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进行了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29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0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有诉讼时效,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仍然具有诉讼时效。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81231日,债务人武陵源区市场服务中心以其主管部门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转让给它的综合办公楼13层(价值70万元)为其30万元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房产抵押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98武登押字第005号),故该项抵押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生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武陵源区市场服务中心已经解散,已经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其所设定的抵押担保因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生效。其债权债务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并承担其解散后的清算工作。债务人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抵押担保因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生效,债务人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回收比例约为50%。建议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协议偿债方案。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大庸市云梦山印刷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大庸市云梦山印刷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大庸市云梦山印刷厂(后改为张家界市云梦山彩印厂)位于永定区陵园路,法定代表人李艺平,经营范围为印刷办公用品、纸张、卷烟包装等。该厂已经歇业多年,但无被注销记录,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499日,债务人大庸市云梦山印刷厂(后改为张家界市云梦山彩印厂)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火车站支行贷款2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100-2004(永定)字0074号)。2001126日和1212日,债务人先后偿还0.7万元和1万元。贷款逾期后,经过多次催收未果,20017月,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火车站支行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该法院受理后向债务人发出了支付令并在支付令生效后因申请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收回贷款本金1万元和利息0.2万元。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73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72802.79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诉讼并在执行中,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并要求法院执行。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债务人在贷款时曾经将其所有的1栋房产(大定房证字第008119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定国用(92)字第1903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担保,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只是将上述两证交给原债权银行保管。1999122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李艺平以要换新证为由从原债权银行借出,但此后新证旧证均没有再交给原债权银行,为此,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于200555日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因此,抵押担保不生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大庸市云梦山印刷厂(后改为张家界市云梦山彩印厂)已经歇业多年,在经过法院执行后仍然不能完全收回,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抵押担保因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生效,债务人偿债能力差,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张家界酱园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酱园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酱园厂(原名大庸酱园厂)成立于1991329日,位于永定区新码头,法定代表人吴云福,注册资金147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酱油、食醋制造、批发、零售,兼营食品、农副产品、豆制品、酱腌菜制造、销售,组织机构代码为18692460-6。该厂现有在职职工23人,退休职工15人,代养落实政策人员3人。债务人于1996年起一直停产,现有留守人员4名,19人下岗,无被注销记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391日,债务人大庸酱园厂(后改为张家界酱园厂)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后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贷款64.5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100-9309010030033)。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贷款逾期后,原债权银行和张家界市分行进行了连续有效的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645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317642.93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催收并有诉讼时效,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该项债权具有诉讼时效。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债务人在与原债权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曾约定以其所有的房屋及产品提供担保,但未实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未设定任何担保,因此,该项贷款属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原有机械设备早已报废,目前仅剩两栋旧厂房,自停产后一直对外出租,由于地处偏远地段,租金价格较低,年租金2万元;另外,债务人现有土地3亩左右,大部分是闲置的空塔子。债务人2004年时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1519400.54元,其中土地帐面估值328828元。由于多年来未提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的现价格与帐面价值相差较大,资产帐面价值总计2042118.85元,而负债帐面价值总计2299890.03元,帐面亏损257771.20元,以前帐面亏损827486.04元。由于应提项目未提,实际亏损金额远大于帐面亏损金额。,债务人除欠上述贷款外,还欠区财政部门34.3万元。债务人年收入不到3万元,而全年的总支出需要10万元,每年欠发职工工资3万元,欠交养老金4万元。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偿债能力差,回收比例约为20%。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张家界市西溪坪旅游工业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债权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市西溪坪旅游工业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市西溪坪旅游工业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西溪坪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成立于1997326[1992912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定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2050万元(1999年经年审变更为641万元)],位于永定区西溪坪,法定代表人覃遵信,注册资金641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按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土地、房产开发业务。20024月营业执照年审,因多年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够资质,被永定区工商管理局吊销。但无被注销记录,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31231日,债务人张家界市西溪坪旅游工业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后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贷款15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100-2004(永定)字0065号),1995317日、199663日,债务人又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火车站支行分别贷款30万元、20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2004(永定)字0066号、19090100-2004(永定)字0067号)。后上述3笔贷款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火车站支行管理回收。贷款逾期后,经原债权银行多次催收,均未果,原债权银行遂200257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370余万元,同日,该法院作出(2002)张定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限令债务人15内偿还原债权银行本息370万元。2003116日,该法院根据原债权银行的申请,就已经生效的(2001)张定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作出(2003)张定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责令新都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覃基星代位偿还债务人土地款30万元。20041228日,债务人偿还本金1.5万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985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2667268.38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诉讼并在执行中,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并要求执行。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债务人于19966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火车站支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以其所有的位于火车站广场东侧的一块空地(原张家界大酒店)为1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该抵押只经过张家界市地产交易所鉴证,未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不生效。另外,债务人的该宗土地还抵押给了农业银行、信用社。20001110日,债务人将该宗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转让给新新琦宾馆(后改为新都大酒店),转让金140万元,所售的140万元用来冲减该公司在银行的贷款,然后由新新琦宾馆到各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因多种原因原债权人的抵押手续未办妥),这一转让行为得到了各金融机构的同意。2003116日,新都大酒店对债务人所欠的200万元贷款承诺代位偿还其中的33万元,并作出了还款计划。综上所述,抵押担保不生效,债务承担人新都大酒店只承担33万元的偿还责任,其余部分仍由债务人负责偿还。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止经营多年并且资不抵债,早已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债务人偿现已无任何财产执行,偿债能力差。债务人承担人新都大酒店还款计划期限尚未届满,33万元可以向其追偿,因该公司尚在经营,应有偿还能力。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偿债能力差,回收比例约为15%。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张家界光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光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光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49日(其前身为大庸市永定区航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航运公司),位于永定区思善桥居委会新码头77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华,注册资金118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692058-4,经营范围为内河货运、客运;水泥预制构件制造;河卵石、砂石开采销售;机械修理。债务人于20041111日通过工商年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5年至1993年,债务人张家界光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分12次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后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共贷款100万元。贷款逾期后,原债权银行于200241日和200384日进行了有效催收,债务人共偿还本金11.4万元。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后市分行并就剩余债权本金及利息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该项债权正转让给贵办事处,故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5725日作出(2005)张定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中止诉讼。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886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539134.88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并诉讼,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变更原告主体并要求恢复诉讼。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1812日,湖南省大庸化工厂为债务人的7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合法有效,但原债权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1993927日,大庸市永定区交通局劳动服务公司为债务人的10万元技术改造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合法有效,但原债权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19891229日,大庸市永定区交通局为债务人的2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因该担保发生在担保法生效前,当时的法律没有关于行政部门不能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故担保合法有效,但原债权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198611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间运输管理处为债务人的2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因该担保发生在担保法生效前,当时的法律没有关于行政部门不能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故担保合法有效,但原债权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止经营多年,早已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而保证担保也因原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致使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不过据了解,债务人现有一块地皮,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处置变现。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偿债能力差,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始建于1956年,是张家界市永定区一家老字号国有食品企业,下辖都乐宾馆、肉食水产公司、土家腊味加工厂、食品城、冰淇淋厂、豆奶制品厂及农村肉食总站7个子公司。张家界食品总公司于19981131日经永定区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永定区商业集团总公司以张定商总发[1998]006号文件宣布企业改制,实行母体裂变,于1999年元月正式运作,一分为四: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张家界土家腊味总厂)、都乐宾馆、冰淇淋厂、食品总公司。1998年企业进行分体改革后,由于包袱重,无场地无资金,没有经营。20013月,纸政府对老城区进行改造,对原食品公司分离四家企业中的三家进行整体拆迁,人员全部一次性买断身份,仅留屠宰场牌子,另拨10亩土地。现有留守人员7人,没有经营,未吊销营业执照。

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张家界土家腊味总厂),包括禽蛋、食品城、建材,法人代表郑良才,地址新码头,划入资产35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26万元,负债89万元,未划银行债务,资产负债率25%

张家界都乐宾馆,法人代表刘学君,划入资产40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90万元,负债40万元,未划入银行短期贷款,资产负债率10%

张家界冰淇淋厂,包括豆奶厂,法人代表田良举,地址新码头,划入资产35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02万元,负债49万元,未划入银行债务,资产负债率14%

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包括农村肉食总站,法人代表周怀友,划入资产35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89万元,负债784万元,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全部贷款本息,资产负债率223%。改制总共划分资产1416万元,未划分金融债务。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于2002416日通过工商年审,公司位于永定区崇文路茅塔一组(原氮肥厂东头),法定代表人莫胜祥,注册资金32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692011-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主营屠宰;食品、肉制品、蛋制品、水产、腊味品加工、销售,兼营肉类冷冻、代储。2004 日,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被宣告破产,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882日,债务人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贷款502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100-1998(永定)字0066号)。贷款逾期后,原债权银行多次催收,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200163日,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张家界都乐宾馆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约定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将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贷款本金620万元及利息约120万元,其中本金150万元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近期偿还,另外160万元及利息40万元转移给万元转移给张家界都乐宾馆,余下的本金310万元及利息80万元,由拟建中的张家界食品总公司牲猪屠宰场承担,在其未建成之前由张家界都乐宾馆承担,但期限不超过一年。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债务470万元本金由张家界都乐宾馆以其所有的都乐宾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足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手续。债务人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于2001116日偿还本金32万元(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共欠贷款620万元,由于政府拆迁补偿,有150万元还贷,20026月末欠贷款470万元,欠息184万元)。20043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以(2004)张定民二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宣告张家界都乐宾馆破产还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470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539134.88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转移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并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变更张家界都乐宾馆破产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为贵办事处,从而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6910日,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1996910日至2004910日期间,在600万元范围内,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回龙居委会人民路1号的16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001518号,土地使用证为01-380号,建筑面积3928.70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另外,根据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张家界都乐宾馆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债务470万元本金由张家界都乐宾馆以其所有的都乐宾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足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手续。200482日和96日,承债人张家界都乐宾馆破产清算组以张家界都乐宾馆设定抵押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为由确认上述抵押无效,债权人对破产的都乐宾馆的房产不具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承债人均已进入破产程序,估计难以受偿。但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原来是一分为四的,当时债务全部划入了后来的湖南省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另外三家并没有承担该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恶意逃债为由向其他三家进行追偿,该三家应按照分得的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承担该债务。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承债人均已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估计难以受偿。建议向另外两家即张家界食品总公司(张家界土家腊味总厂)和张家界冰淇淋厂进行追偿,同时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张家界汽车修制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汽车修制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汽车修制厂(又名东风汽车公司张家界技术服务站)是由原来的大庸县农业机械厂(拖拉机站)发展起来的,后来由于主要业务发生变化,更名为大庸县汽车修制厂(即三保厂)。1989年,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该企业合并到大庸市汽车配件厂,1992年,该厂又从汽车配件厂分离出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住所地永定区解放路125号,法人代表楚光源(改制后为张宏玉),主要从事各种社会车辆的维修以及二汽车辆定点、销售服务等业务活动,拥有固定资产206万元,配备了成套的汽车修理设备、工具及场地,年收入可达60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经改制并实行整体租赁经营。2000725日,该企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55月,该企业被法院下达《破产还债通知书》,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645日至1997826日,债务人张家界汽车修制厂分六次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共贷款3135008.81元(含换据、付息、汇票垫款、退集资建房款及信用卡透支,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960405000119090100-960916000219090100-961230000319090100-970515000419090100-970624000519090100-9708280006)。贷款逾期后,原债权银行多次催收,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20055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以(2005)张定民二破字第 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张家界汽车修制厂破产还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2573008.81元及表外利息余额2643028.89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并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变更张家界汽车修制厂破产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为贵办事处,从而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6912日,张家界汽车修制厂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1996912日至2001912日期间,在320万元贷款范围内,张家界汽车修制厂以其所有的位于天门路38号的25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001120号、001523号,土地使用证为000169号,建筑面积2293.50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并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和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0001067号、505号),抵押担保合法有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现有总资产526万元,总负债614万元,在册员工49名,退休人员26名,厂里只有留守人员3名,其余46人全部下岗。办公场所设在租赁出去的办公楼三楼上的两间办公室,承担老公司的所有债务,其主要任务是:一是以出租方的身份将该厂整体租赁,二是解决老公司的遗留问题、经济纠纷,不再从事原厂里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以出租方的身份监督承租方执行合同的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租赁方是张家界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在老厂的基础上脱壳后组建的新企业。法人代表楚光源,有在册职工55名,上岗人员28名,其余人员下岗。租赁期限10年,从199891日至2008920日,年租金15万元,主要用于下岗人员46名职工的养老金开支。债务人在企业改制后,人、财、物支配权已转移,产、供、销活动停止,没有经营收入,只有租赁收入,但该租赁收入有专项用途。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设定的抵押担保由于债务人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能否优先受偿还未知。由于债务人改制时根本没有考虑偿还银行债务的问题,有恶意逃废债务之嫌疑,建议向新组建的张家界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同时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4

关于湖南张家界市食品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湖南张家界市食品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湖南张家界市食品厂原为大庸县食品厂、大庸市食品厂,成立于1958年,是一家国有商办食品企业,1986年根据省经委“湘经技(1986224号《关于大庸市食品厂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函》”精神,将原食品厂迁至永定区崇文路18号,国家计划投资220万元,扩建新厂上三条生产线。然而,此时国家加强了资金管理,原计划国家投资的项目全部改为贷款形式,政策的变化是企业长期占用贷款250万元的主要原因。该厂法人代表秦云才,注册资金157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692228-0,主营食品加工,兼营食品批发零售、门面、摊位出租及物业管理。现有职工113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53人,退休21人,在职职工39人,财务人员2人。此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上设备落后,产品单一化,自1999年起停产至今,现在已经资不抵债。该厂2004年通过工商年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85129日,债务人湖南张家界市食品厂(原为大庸县食品厂、大庸市食品厂)分3次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共贷款39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851209020319090100-851209020219090100-8512090201)。199391日至1995129日,债务人又分9次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共贷款211万元,均有相应的借款合同。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逾期后,原债权银行及后来的债权主体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市分行营业部并于200210月向张家界市永定法院起诉债务人,2003 20055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张定民二初字第918号民事裁定,以该案标的正在核销中为由中止诉讼。200585日,该法院给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下达(2002)张定民二初字第918号通知,通知该案恢复审理,并要求该分行在受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510元,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250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3956622.68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并提起诉讼,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变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为贵办事处,从而行使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上述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和以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全部为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现有总资产213.9万元(其中旧库房3,原值121万元,土地8,估价100万元左右),在建工程177.4万元,属工程队全额垫资修建,而所有者权益合计是-254.8万元,差额-40.9万元,负债达654.6万元,资不抵债。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债务人已经丧失第一还款来源,该项债权又没有担保,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估计回收比例为5%。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张家界市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市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市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原为大庸市物资总公司,成立于198974日,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地张家界市大桥路,法定代表人罗国祥,注册资金165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688002-5,主要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农林牧渔机械、交通运输(机械)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化工原料及其他属物资系统经营的物资购销、废金属材料回收。因2003226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张民二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张家界市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破产还债,债务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31210日、1995128日、1997107日,债务人张家界市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分别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张家界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共贷款820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9312100119090100-951208020119090100-970047)。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逾期后,原债权银行及后来的债权主体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820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2731330.61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债务人已于2003226日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已经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为贵办事处,从而行使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5128日,张家界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为债务人张家界市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的26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原债权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已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已经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目前,破产还债程序尚未终结,但据了解,破产财产难以分配到各债权人。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因已被宣告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该项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债务人又没有设定抵押担保,因此,估计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张家界市商业集团总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市商业集团总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市商业集团总公司系市直国有企业,成立于1995327日,原来基本职能是对下属各专业公司进行行业管理,1997年改革时独立分出,未从事经营业务,只对宾馆楼进行招商和物业管理。2004826日,该公司通过工商年审,住所地张家界市回龙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学军,注册资金184万元,主营百货、副食品、粮油及制品、五金交电化工及国家政策允许经营的其他商品、农副产品购销,饮食、住宿服务,组织机构代码为18688381-6,现有职工33人。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91214日,债务人张家界市商业集团总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贷款55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100-1999年(永定)字0129号)。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逾期后,原债权银行及后来的债权主体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20034月,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对债务人张家界市商业集团总公司提起诉讼,2003421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3)张定民二初字第41],约定债务人于2003422日付清贷款本金1350万元(含550万元)及至2003420日止的利息6951484.26元,但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经申请执行,该法院于2003425日查封了债务人位于回龙路88号的房地产予以变卖以抵偿贷款本息。2003521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张定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以债务人愿意以抵押的房地产作为偿还贷款来源、再无其他资金和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2003)张定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03530日,债务人分2次分别偿还800万元和175万元。2005330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张法执监字第1号民事决定,责令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应对(2003)张定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予以撤销。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3750000元(不含剥离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部分)及表外利息余额9048434.91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并进入了诉讼执行程序,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为贵办事处,从而行使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7725日,债务人张家界市商业集团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1997725日至2017724日期间,在1500万元贷款额度内,债务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回龙路88号的14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001994号,建筑面积6201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并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和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0001445号、220号)。1999129日,双方又就550万元贷款另外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号为99年永抵字第12090302号)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相对应。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截止20057月欠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贷款本金1350万元,利息约500万元,分别转让给贵办事处375万元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975万元。坐落在永定区回龙路88号的宾馆楼4-14层为其总资产。该公司目前欠职工工资、医保金、养老金、公积金等各项基金126万元,欠水、电费231247.19元,欠旅游公司帐款203018元,欠常德工程公司工程款430932.35元,欠商业大楼3092580.23元,欠诉讼费、律师代理费1129655元,职工身份置换需要补偿费用165万元。公司宾馆楼自修建、招商以来没有产生收益,公司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职工长期待岗,抱怨较深,是一个社会不安定因素。公司在与天骄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中,让给该酒店8年经营权用于一次性按比例清偿该酒店所有债务,而这又面临着8年经营权如何实施的难题。总之,债务人资产不少,但负债大,问题多,且官司缠身,职工连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无着落,目前已是存在巨大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债务人依靠现金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该项债权设定有效抵押担保,因此,债务人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由于债务人存在诸多问题难以一时解决,故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3

 

 

 

 

 

 

 

 

 

 

 

 

 

 

 

 

 

 

 

 

 

 

 

 

 

 

 

 

 

 

关于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张家界市百货采购供应站、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成立于19912月,当时主管单位是张家界市商贸粮食局,1992年依靠财政借款和银行贷款开始修建商业大楼,1994101日正式营业。为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又于19977月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立了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商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回龙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学军,注册资金254万元,实收资本594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688505-3。经营范围为百货、针纺织品、现代办公用品五金交电化工、日用杂品、劳动保护用品、家具厨具、旅游工艺品、其他食品、建筑材料、通信设备购销,汽车货运。现有正式职工175人,其中退休1人,内退14人,临时工45人。债务人2004年通过了工商年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2002826日、1223日、1224日,债务人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分3次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共贷款1145.2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2002(永定)0151号、19090100-2002(永定)0094号、19090100-2002(永定)0150号)。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1412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2121140.75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该项债权具有诉讼时效。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7728日,张家界市商业大楼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1997728日至2017728日期间,在1500万元贷款额度内(双方商定抵押价值1500万元,实际设定最高额抵押为1200万元),张家界市商业大楼以其所有的位于回龙路88号的13层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为001995号、土地使用证号为01-364号,土地占用面积5515.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445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合同号9707280030001),并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和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0001444号、97221号),合法有效。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撤并,其债权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20021220日和23日,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签订了2002年永定字第0150号和0151号抵押合同,约定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抵押财产分别为19090100-2002(永定)0150号和19090100-2002(永定)0151号合同项下的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合法有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由于改制不规范,导致职工既没有入股也未配股,同时职工身份也未置换,因此,债务人张家界市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仍属国有企业。该公司除了欠上述债务外,还欠职工集资款260万元,欠货款及厂家设备款100万元,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580万元,欠省财政业务周转金594.5万元。另外,要对职工进行身份置换需要补偿金700万元。目前,大大小小的债权人多达400人,职工经常上访,债权人又逼债,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20059月后,由于公司扩建,又面临新的负债。因此,债务人虽然有较多的抵押财产,且仍在经营,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各种不稳定因素多,极容易引发大的社会矛盾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该项债权设定有有效的抵押担保,因此,估计该项债权能够回收部分,回收比例约为40%,但鉴于债务人目前面临的矛盾较为复杂,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5

 

 

 

 

 

 

关于湖南省张家界人造板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湖南省张家界人造板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人造板厂成立于1997526日(其前身系大庸人造板厂、张家界民族人造板厂,创建于1954年), 是永定区林业局下属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法人代表张军,注册资金1418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692260-0,企业主营制造、销售人造板(创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模压,兼营硫酸锌。企业现有在册员工326人(其中:在职留守12人、下岗214人、离退休100人)。而实际上企业仅有12人上岗,另214人已经下岗,每月发生活费156元。由于资金短缺、市场因素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该企业于200011份停产,后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但经营状况差,连给付承包费都相当困难,且承包费只能发放原职工的基本生活费,200512月底东美公司停止租赁,企业完全停产。2005414日,该企业进行了工商年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5年至2001年,债务人张家界人造板厂分18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共贷款3485.5万元,均有相应的借款合同对应。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逾期后,原债权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34855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23090855.48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该项债权具有诉讼时效。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张家界民族毛巾厂、张家界服装厂和张家界服装制帽厂分别为债务人的上述贷款中合同号为2001年永定字0253号的40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9512110201的贷款20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9512110202100万元和借款合同号为95082502018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但由于保证人已破产改制且原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19972003年,债务人张家界人造板厂先后4次与原债权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张家界人造板厂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沿河巷69号及位于官黎坪居委会双峪路的17栋共110间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0004358号,土地使用权证000356号、000387号)及机器设备为1077万元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并在相应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0002716号、张证房地产抵押契字98924号和张定工商抵字第98001号),抵押合法有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截止2005年底,企业资产:占地面积40077.6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共14785.72平方米,部分淘汰生产设备,帐面价值5100万元。企业负债:已经累计亏损6521.1万元(其中:欠贵办事处贷款本金3485.5万元,表外利息2204.6万元;欠职工养老金80万元;欠职工住房公积金696万元;欠职工失业保险金40万元;欠职工医疗保险金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7.86%。由于资金短缺、市场因素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该企业于200011份停产,后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但经营状况差,连给付承包费都相当困难,且承包费只能发放原职工的基本生活费,200512月底东美公司停止租赁,企业完全停产,200631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局批复同意企业破产,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债务人只有通过变现抵押资产才能偿还负债,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该项债权设定有有效的抵押担保,估计该项债权能够回收部分,由于债务人负债数额大,因此,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5

 

 

 

 

关于慈利县民爆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民爆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民爆公司是慈利县物资总公司所属的专门经营民爆器材的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中路,主营民爆器材。总公司始建于1962年,冠名为慈利县物资管理局,系中央直属企业,2002年元月县机构改革,总公司划归县内贸办管理。2001年底,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8720日,债务人慈利县民爆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贷款2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1998(慈利)字0035]用于购货。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包括债务人慈利县民爆公司)破产还债并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申报债权,322日,该行依法申报了债权。20051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慈经破字第198-15号民事裁定宣告终结慈利县物资总公司破产还债程序。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20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41575.30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20051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5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但债务人已经破产终结,因此,贵办事处虽然享有该项债权,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签订合同时由杨新华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原债权人也没有对保证人进行催收,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破产终结,主体已经不存在,根本不可能再偿还贷款。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因破产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估计该项债权不能回收。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张家界市穗丰实业总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市穗丰实业总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市穗丰实业总公司成立于1990313日,住所地张家界市天门路,法定代表人漆艳平,注册资金247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粮油及制品、其他食品以及国家政策允许放开经营的商品批零兼营、汽车货运、修理、住宿、饮食服务200542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张民二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张家界市穗丰实业总公司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61120日至1998210日,债务人张家界市穗丰实业总公司多次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共贷款521万元(均有相应的借款合同和借据相对应),1998年年123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及张家界市穗丰实业总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将其与债务人张家界市穗丰实业总公司上述贷款本金余额521万元及至19981210债务人应付未付的利息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支行,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来,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大庸市永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原永定支行由于机构合并,其债权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承受。中国工商银行原永定支行和张家界市分行多次对债务人进行了有效催收,债务人只偿还了利息82946.17元。20044月,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2004520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张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责令债务人张家界市穗丰实业总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借款本金521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法院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并于2004517日下达(2004)张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冻结债务人的穗丰大厦1-10层的房屋产权。2005427日,该法院应债务人申请,作出(2005)张民二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521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3963487.39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并经诉讼和执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还债后原债权人已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成立时及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破产程序虽然没有终结,但已经接近尾声,破产财产基本处置完毕,并即将分配完毕。据了解,由于该项债权没有设定担保,无法优先受偿,而一般债权人难以受偿。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该项债权没有任何担保,估计该项债权难以受偿。建议将该项债权与其他债权组包出卖,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5

 

 

 

 

 

 

 

 

 

 

 

 

 

 

关于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6月,属合资企业,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法人代表刘良杰,注册资金100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61712219-8,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解铝及系列深加工、电解铝原辅材料、化工原料、机械制品以及上述产品自销;研究和开发铝系列产品;提供科技服务和其他相关综合服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企业现已关闭停产,20046月通过工商年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2003108日、109日、1010日,债务人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3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798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2003(慈利)0068号、19090300-2003(慈利)0069号、19090300-2003(慈利)0070号)。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798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547360.07元。20056月,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就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本金2555万元(含上述798万元)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2005630日,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将起诉标的金额本金2555万元改为1757万元。20051220日,贵办事处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起诉债务人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来,1222日,该法院以(2005)张民二初字第15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贵办事处参加诉讼并办理相关手续。2006724日,该院作出(2005)张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责令债务人限期偿还贵办事处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贵办事处于200691日申请执行,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912日以(2006)张法执预立字第25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目前该案正在法院主持下择日拍卖债务人的财产。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并诉讼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并参加诉讼,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债务人分别于2003318日、821日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慈抵字第0016号、2003慈抵字第0040号、2003慈抵字第0041号),即①2003820日双方签有2003年慈抵字第41号抵押合同,合同注明:“本合同的有效抵押期限为2003820日至2008819日”。20031029日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为慈房零阳镇他字第02450号,房屋建筑面积11410.45㎡,座落在慈利县零阳镇龙坪,权力价值为650万元;②2003814双方签有2003年慈抵字第40号抵押合同,合同注明:“本合同的有效抵押期限为2003819日至2008818日”。2003923日在土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证为慈他项(2003)字第06号,土地面积44679㎡,座落在慈利县零阳镇蒋家坪,权力价值为490万元;③2003318双方签有2003年慈抵字第0016号抵押合同,合同注明:“本合同的有效抵押期限为2003318日至2008317日”。2003323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证为慈工商抵登字第2003004号,抵押物为企业机器设备。上述抵押担保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张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合法有效并在执行变现时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按债权比例优先受偿。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但因该项债权设定有有效的抵押担保,因此有望收回部分债权。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该项债权设定有有效的抵押担保,因此,估计该项债权能够回收部分,回收比例约为30-40%

六、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5

 

 

关于慈利县零阳宾馆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零阳宾馆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零阳宾馆是零阳镇经委下属的,由原慈利县城关镇招待所和慈利县东风汽车修配厂合并而成立的一家集体企业,创建于1986年,位于零阳中路83号,占地总面积4062平方米,因街道建设占用了300平方米,现有面积3700平方米,现有职工93人,其中在岗4人,下岗55人,退休职工35人。宾馆负责人陈昌玉,注册资金69.16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700181-1,经营范围为住宿、饮食、停车服务,汽车配件、机械配件、五金交电、橡胶制品、其他食品、百货零售,汽车、机械修理服务。从1996年以来,零阳宾馆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亏损逐年增加。200538日通过工商年审,主营房屋出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851228日至199166日,债务人慈利县零阳宾馆的前身慈利县东风汽车修配厂先后分8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51.5万元,有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债务人只是偿还了部分。20037月,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向慈利县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慈利县零阳宾馆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保全,200391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慈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判令债务人限期偿还原债权人贷款本金51万元及相应利息。20031022日,因债务人未按判决自觉履行,原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法院受理后多次执行,但由于债务人的职工阻挠未果。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51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281507.47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并诉讼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中,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现可申请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成立时和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设定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总固定资产(包括土地评估价)原值308万元,折旧111万元,净值197万元。从1996年以来,债务人的经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宾馆效益每况愈下,亏损逐年增加。到2005年底,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157万元,欠职工借款47万元,欠承租门面押金25万元,职工累计未发放生活费27万元以及该项债务,宾馆净负债已达414.6万元,面临严重资不抵债的困境。综上所述,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债务人基本丧失第一还款来源,资不抵债,该项债权又没有担保,因此,该项债权回收难度大,回收比例约为10%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是系由原慈利县酒厂改制的合资企业,成立于19971018日公司股东有张家界圣帝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1470万元)和湖南圣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额30万元),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西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刘良杰,注册资金15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700103-7,经营范围为酒、酒精、饮料系列产品生产销售,酿酒原材料收购,有职工225人。因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不善,张家界圣地酒业有限公司现已完全停产。20041123日通过工商年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91229日,债务人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贷款342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1999(慈利)字0067号),贷款用途借新还旧,贷款期限36个月,自19991229日起至20021228日止。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342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2959436.64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20064月,贵办事处向慈利县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张家界圣帝酒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保全,200651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6)慈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判令债务人限期偿还贵办事处借款本金342万元及相应利息。20069月,因债务人未按判决自觉履行,贵办事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法院已经受理并在执行中。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并诉讼,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91229日,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上述342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1999年保字第008号),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即自19991229日起至20021228日止,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保证人多次进行了有效催收,担保合法有效,保证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因长期欠缴社保费,已于2005414日被慈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裁决并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慈利县人民法院已于2005531日查封了该企业的房产及机器设备。而保证人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也已被起诉并被拍卖所有资产用于还债,但还远远不够,实际上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债务人基本丧失第一还款来源,保证人又无法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项债权回收难度大,回收比例约为10%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城西市场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城西市场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城西市场是由原慈利县机械厂及原慈利县金属包装厂(钢木家具厂)两家特困企业合并而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968月开始组建,1997年元月开始运行,主管单位慈利县经委,位于零阳镇西街70号,市场负责人胡显福,组织机构代码为70737820-X,上市商品范围为粮食类、油脂油料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干鲜采类、水果类、食品类、衣着类、日用品文化娱乐类。现有职工及退休人员共计212人,其中退休人员92人,在岗职工40人,下岗分流及内退职工80人。该市场目前仍在经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529日和1997910日,债务人慈利县城西市场分3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110.8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9706519090300-9706619090300-97108)用于临时周转和经营。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108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439315.72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有诉讼时效,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仍具有诉讼时效。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7528日,债务人慈利县城西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97慈房地抵押合字05002号),约定债务人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零阳镇荷花路80号的房地产(房号122191221712216,地号慈国土(954号,建筑面积3441.92平方米,经评估价值为121万元)抵押给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作为履行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10.8万元的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466号),抵押担保合法有效。但债务人于2005年对市场进行改扩建时已经对抵押房屋进行了拆除,由于抵押物已经灭失,抵押担保也随之归于消灭。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本次改建项目为原机械厂旧址及金属包装厂的部分厂址,改建完工后,主要形成新的大批发区,第一层门面归债务人城西市场所有,并不准出卖,第二层以上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改建前债务人固定资产净值为82万元,改建后可达1009.2万元,门面年租金收入可达55万元,进门费年收入可达15.2万元。债务人曾于20063月作出承诺,在第一期改建项目完工后,在门面收取定金时一次性还贷10万元,以后每年还贷10万元,并可按贵办事处的要求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综上所述,债务人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回收比例约为40-50%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机械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机械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机械厂是轻纺部门的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位于零阳镇西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8700160-0,该企业现已停产, 2003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无注销记录,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42日,债务人慈利县机械厂分2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86.6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9703719090300-97036)用于临时周转和购买原材料。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866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805716.37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有诉讼时效,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仍具有诉讼时效。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6422日,债务人慈利县城西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零阳镇西街70号的1栋房地产(房产权证编号为09486,栋号024,地号117号,建筑面积1539.26平方米,经评估价值为10万元)抵押给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作为履行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0万元的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394号),抵押担保合法有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早已丧失第一还款来源,而抵押担保的金额又太小,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差。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差,回收比例约为10%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零阳镇食品站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零阳镇食品站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零阳镇食品站是慈利县食品公司下属企业,原为慈利县城关食品站,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慈姑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王三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700489-52003929日,慈利县食品公司及其下属各食品站被慈利县人民法院(2003)慈民二破字第05-1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6412日和731日,债务人慈利县零阳镇食品站分5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114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322471408319090300-322471408419090300-322471408619090300-322471408519090300-3224714087)用于牲猪购销等。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进行了多次有效催收。20029月,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迅速偿还贷款,后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2003929日,慈利县食品公司及其下属各食品站被慈利县人民法院(2003)慈民二破字第05-1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14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157818.04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连续有效催收,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5523日,债务人慈利县零阳镇食品站(当时为慈利县城关食品站)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城关镇北街沿河路55号的25栋房屋(地号315,栋号046,总建筑面积5625.76平方米,经评估价值为655752.3元)抵押给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作为履行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0万元的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308号)。实际上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为慈利县食品公司。200373日,原债权人同意解除其中08969号和08957号房产的抵押权。虽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抵押物的实际所有权人不同,但实际所有权人是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上级单位,是经过其同意的,且抵押担保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于债务人及其上级单位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也不知道法院对抵押作出有效还是无效的结论。

1996731日,慈利县商业总公司和慈利县百货纺织品总公司分别为债务人的1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合法有效。由于原债权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两保证人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已经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保证人又免除了保证责任;因破产尚未终结,如果抵押被法院确认为有效,则该项债权可以实现部分,如果无效,则很难受偿。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如果抵押被法院确认为有效,则该项债权可以实现部分,如果无效,则很难受偿。建议贵办事处密切关注破产进程,同时建议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金属材料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金属材料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金属材料公司是一家隶属于慈利县物资局的金属材料专营分公司,全称为湖南省慈利县物资总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中路,主营金属材料销售。总公司始建于1962年,冠名为慈利县物资管理局,系中央直属企业,2002年元月县机构改革,总公司划归县内贸办管理。1998年和1999年间,慈利县金属材料公司停业整顿,人员全部下岗。2001年底,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5421日至199792日,债务人慈利县金属材料公司分5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389.4万元(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9710319090300-902019090300-1999(慈利)0040号、19090300-0000219090300-00001)用于购买物资等。2001年底,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3894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3680657.61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20051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5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依法享有该项债权。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成立时及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设定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终结,已经丧失了还款来源,该项债权无法受偿。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终结,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项债权无法受偿。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金属回收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金属回收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金属回收公司是一家隶属于慈利县物资局的金属回收专营分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中路,主营金属回收。总公司始建于1962年,冠名为慈利县物资管理局,系中央直属企业,2002年元月县机构改革,总公司划归县内贸办管理。2001年底,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1029日,债务人慈利县金属回收公司分3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59.3万元(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9711719090300-9711819090300-97119)用于购买物资等。2001年底,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593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625477.09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20051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5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依法享有该项债权。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497日,慈利县物资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号为第187号),约定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将其所有的31栋房屋(当时评估价为3745151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用于总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借款的担保,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该担保中只对债务人慈利县金属回收公司其中的44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58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民二破字第198-12号民事裁定,认为房地不能分割,地产应视为一并抵押,而物资总公司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办理抵押手续时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理部门批准,宣告抵押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终结,已经丧失了还款来源,该项债权无法受偿。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终结,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项债权无法受偿。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轻化建材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轻化建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轻化建材公司是一家隶属于慈利县物资局的建材批发分公司,全称为湖南省慈利县物资局轻化建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中路,主营轻化建材营销。总公司始建于1962年,冠名为慈利县物资管理局,系中央直属企业,2002年元月县机构改革,总公司划归县内贸办管理。2001年底,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1029日,债务人慈利县轻化建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贷款51万元(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97039)用于购买物资等。2001年底,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51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407277.34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20051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5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依法享有该项债权。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成立时及以后的履行中均没有设定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终结,已经丧失了还款来源,该项债权无法受偿。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终结,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项债权无法受偿。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机电设备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机电设备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机电设备公司是一家隶属于慈利县物资局的其他机电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分公司,全称为湖南省慈利县物资局机电设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中路,主营轻化建材营销。总公司始建于1962年,冠名为慈利县物资管理局,系中央直属企业,2002年元月县机构改革,总公司划归县内贸办管理。2001年底,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220日,债务人慈利县机电设备公司分2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85万元(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9701919090300-97020)用于购买物资等。2001年底,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231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85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743683.57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20051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经破字第198-15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还债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依法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依法享有该项债权。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61118日,债务人慈利县机电设备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DY-96005),约定债务人慈利县机电设备公司以其所有的电动机78台、电焊机48台等物资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抵押担保贷款41万元,并在慈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慈工商抵字第15号)。20058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民二破字第198-12号民事裁定,认定上述抵押有效,低压权人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并最终因此优先受偿23万元。

199497日,慈利县物资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号为第187号),约定慈利县物资总公司将其所有的31栋房屋(当时评估价为3745151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用于总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借款的担保,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该担保中只对债务人慈利县机电设备公司其中的45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58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2)慈民二破字第198-12号民事裁定,认为房地不能分割,地产应视为一并抵押,而物资总公司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办理抵押手续时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理部门批准,宣告抵押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终结,已经丧失了还款来源,该项债权无法受偿(优先受偿23万元除外)。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终结,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项债权无法受偿。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机电安装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机电安装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机电安装公司是一家创建于1989年,隶属于零阳镇经委的集体安装施工企业,住所地慈利县幸福路58号,注册资金203.48万元,法人代表杨永权,经营范围为变电施工、线路金具件加工销售、汽车货运、电工器材零售。原有职工57人,其中退休3人。2000年经零阳镇经委同意变卖公司资产安置职工解散企业,200367日被慈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注销,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1年至1992年间,债务人慈利县机电安装公司分6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18.5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91112419090300-91101119090300-91102119090300-91030719090300-91112619090300-920316)用于临时周转和购买材料等。逾期后,原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人也多次支付利息。2000124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依法多债务人慈利县机电安装公司提起诉讼,2001年债务人处置完全部资产,原债权人从法院受偿8万元,但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终结裁定。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85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58646.49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连续催收并诉讼执行,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依法享有该项债权。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成立时及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设定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资产已经全部处置完毕并被注销,该项债权又没有任何担保,因此,债务人不可能有偿债能力,该项债权也无法实现。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经被注销,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项债权又无担保,因此无法受偿。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服装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服装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服装厂创建于1989年,一直冠名为慈利县服装厂,系县属大集体企业,住所地零阳镇万福慈常路,法定代表人陈华湘,注册资金366.3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700158-X,主营各种服装生产销售、来料加工,石磨水洗、电脑绣花生产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的服装服饰、帽制品、提包、雨衣、电绣家用饰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1993年企业为了发展外向型经济曾与香港商人在广东合作,创办了“中外合作湖南振华制衣有限公司”,故该企业曾一度一个实体,两块招牌,直至2001年结束,行政上隶属于县二轻局,业务归口各级经贸委。企业有干部职工285人,其中退休45人,在职240人。企业占地面积146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100平方米。2002620日破产时总资产1501.1万元,总负债2268.2万元,所有者权益-767.1万元。2002620日,债务人被慈利县人民法院以(2002)慈民破字第631-1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2年至1994年间,债务人慈利县服装厂分7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466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2000(慈利)字0040号、19090300-2000(慈利)字0041号、19090300-2000(慈利)字0042号、19090300-2000(慈利)字0043号、19090300-2000(慈利)字0044号、19090300-2000(慈利)字0045号、19090300-2000(慈利)字0046号、)用于购买设备等。逾期后,原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催收。2001425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向法院对债务人慈利县服装厂提起诉讼,61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经字第6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2002620日,债务人被慈利县人民法院以(2002)慈民破字第631-1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466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485866.91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连续催收、诉讼并申报破产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湖南省慈利县五金电器厂为债务人的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该担保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并约定在贷款逾期或原债权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保证担保合法有效。该保证担保虽然成立在担保法生效前,但担保法生效后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原债权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湖南省慈利县五金电器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994816日,债务人将其所有位于零阳中路的房屋5栋(地号218,建筑面积6259.66平方米,评估价255.76万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作为债务人贷款180万元的抵押担保,期限5年,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慈房字第10174号),实际贷款情况是19981019-1999519日的贷款180万元。2002929日和111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慈民二破字第631-10号民事裁定和(2002)慈民二破字第631-13号复议通知书,宣布上述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破产,虽然破产尚未终结,但抵押担保已经被宣布无效,保证人也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该项债权作为一般债权难以受偿。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经破产,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项债权难以受偿。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湖南振华制衣有限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湖南振华制衣有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湖南振华制衣有限公司是1993年慈利县服装厂为了发展外向型经济曾与香港商人在广东合作,创办了“中外合作湖南振华制衣有限公司”,故该企业曾一度一个实体,两块招牌,直至2001年结束,行政上隶属于县二轻局,业务归口各级经贸委。企业有干部职工285人,其中退休45人,在职240人。企业占地面积146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100平方米。2002620日破产时总资产1501.1万元,总负债2268.2万元,所有者权益-767.1万元。2002620日,债务人被慈利县人民法院以(2002)慈民破字第631-1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81029日,债务人湖南振华制衣有限公司分3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1126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300-1998年(慈利)字0056号、19090300-1998年(慈利)字0057号、19090300-1998年(慈利)字0058号)用于购买原材料。逾期后,原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催收。2001425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向法院对债务人慈利县服装厂提起诉讼,61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经字第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2002620日,债务人被慈利县人民法院以(2002)慈民破字第631-1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126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7712101.27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连续催收、诉讼并申报破产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699日,债务人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共637台(价值619.2万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作为债务人贷款618.5万元的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号为DY-96002),期限5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慈工商抵字第8号),主债务履行期限为199699-200199日。2002929日和111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慈民二破字第631-10号民事裁定和(2002)慈民二破字第631-13号复议通知书,以上述抵押担保未经过债务人董事会同意为由宣布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破产,虽然破产尚未终结,但抵押担保已经被宣布无效,保证人也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该项债权作为一般债权难以受偿。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已经破产,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项债权难以受偿。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南洋冶炼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南洋冶炼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南洋冶炼厂其前身为慈利县冶炼厂,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注册资金中没有集体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为个人投资和银行贷款。由于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差,该厂已厂垮人散,但没有注销记录,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575日和97日,债务人慈利县南洋冶炼厂的前身慈利县冶炼厂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牡丹卡透支协议书,债务人透支15万元,并于199575日转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立据(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2001年(慈利)字0106号)。此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债务人多次催收,债务人的工作人员都签收并承诺偿还。2002年,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债务人的6名工作人员(原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是个人合伙),要求6被告偿还上述贷款,20042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慈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认为债务人慈利县南洋冶炼厂所欠贷款只能由其自己偿还,6名被告没有偿还的义务,并驳回原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49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0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连续催收并诉讼,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该项债权仍具有诉讼时效。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成立时及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设定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厂垮人散,没有偿债能力。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但该项债权无法收回。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中药材经营部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中药材经营部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中药材经营部经过多方调查了解,现已倒闭,但没有注销记录,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41220日,债务人慈利县中药材经营部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贷款13万元(系牡丹卡透支转贷,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2001年(慈利)字0107号)。此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于2005420日对债务人进行有效催收。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3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0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进行了有效催收,有诉讼时效,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该项债权仍具有诉讼时效。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成立时及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设定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倒闭,没有偿债能力。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但该项债权无法收回。建议贵办事处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航运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航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航运公司创建于1956年,原名为慈利县木帆船运输合作社,于19791月该为现名,县属大型集体企业,隶属于县交通局。企业住所地零阳镇北街07号,法定代表人赵集军,注册资金75.7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700912-7,现有干部干部职工303人,其中退休128人,在职175人,企业占地面积8511.2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1386.89平方米。因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200451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4)慈民二破字第02-1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21020日,债务人慈利县航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分4次共贷款45万元,1993116日分3次共贷款45万元,19941128日分4次共贷款40万元,1995327日贷款34.2万元,19951128日贷款10万元,1995126日贷款10万元,以上贷款共计180.2万元,都有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此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债务人进行有效催收。200451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4)慈民二破字第02-1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依法申报了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802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2087183.42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进行了有效催收并申报了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湖南省慈利县汽车大修厂于1992825日、1993923日和1994115日分别为债务人慈利县航运公司的45万元、45万元和40万元技术改造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为不可撤销担保书,还约定在上述贷款逾期或原债权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上述担保合法有效,虽然担保发生在担保法生效前,但担保法生效后,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9941125日,债务人慈利县航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北街幸福路121号的4栋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05134051350513605137,国土证为(9315号,使用面积2100平方米,评估值为706172元)抵押给原债权人,作为其对143万元贷款的担保,抵押期限5年(后将抵押期限延长为债务人偿还完贷款为止),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上述抵押担保应为有效,但债务人破产清算组在2004年出具的清算报告内引用慈利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以抵押不能办理延长手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地产没有办理抵押手续和抵押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通过为由宣布抵押无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2004530日,债务人破产时企业总资产帐面价值749万元,评估价值935万元,净资产帐面价值-331万元,评估价值-593万元。债务人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由于抵押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而保证担保人又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该项债权难以受偿。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但该项债权难以受偿。建议贵办事处密切关注破产进程并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同时建议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葡萄糖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葡萄糖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葡萄糖厂成立于1988年,是隶属县农业局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口服葡萄糖,2001年末在职职工106人,企业占地面积约25亩,厂区位于县城笔架路128号,199612月全面停产,1998128日被慈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无注销记录,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5910日,债务人慈利县葡萄糖厂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贷款7.2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2001年(慈利)字0076号)用于购买设备。此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于200036日对债务人进行有效催收。20001027日,该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2001322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慈经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责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6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等。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72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735073.14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进行了有效催收并诉讼执行,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418日,债务人慈利县葡萄糖厂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的12栋计4374.2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其贷款125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期限5年,并办理了他项权证。2001322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慈经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述抵押担保有效,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在债务人被法院执行期间,企业不断向外出售资产,但没有归还贷款,在200249日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会面时,该厂仅剩下生产区一块地未出售。据了解,该厂先后出售企业资产收入548万元,安置职工106人约158万元,其余用于欠发职工生活费81万元,欠社保金8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工行25万元,农行5万元),用于生产26万元,其余173万元无法核实。由于资产大量流失,剩余债权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并将终结执行。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但该项债权回收难度大,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贵办事处向法院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同时建议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五金电器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五金电器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五金电器厂是轻工行业的一家集体企业,住所地零阳镇幸福路15号,主要从事手胸摇钻的生产销售,现该企业已经厂垮人散,但无注销记录,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41128日,债务人慈利县五金电器厂分3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58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94100119090300-94100219090300-941003)用于购买设备,1997123日贷款22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97888),上述4笔贷款共计80万元。此后,债务人又5次共贷款263.8万元,但这5次贷款均为双方结算逾期贷款利息后而转立据。所有贷款到期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债务人进行了有效催收。2000728日,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200081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慈经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责令债务人限期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43.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没有自觉履行,经原债权人申请,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慈法执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慈利县五金电器厂所有的房产和地产(含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安置职工和清偿原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80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2400325.50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进行了有效催收并诉讼执行,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491日,债务人慈利县五金电器厂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的6栋房屋(地号123,国土使用证89字第0100号,评估值2758724元,建筑面积7163.16平方米)作为其贷款275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期限5年,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181号),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1997年元月13日,双方又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DY-97001),约定债务人以其所有的14台套设备和烟雾机等产品共147万元为其147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慈工商抵字第021号),符合法律规定,亦应合法有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现已名存实亡,除了法院已经收取的20万元充做利息由原债权人收取外,已经没有财产,没有偿债能力。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但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建议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塑料一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塑料一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塑料一厂是一家集体企业,住所地零阳镇双岗环城南路,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制品,法定代表人易群,组织机构代码为18700249-42004625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4)慈民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慈利县塑料一厂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922日,债务人慈利县塑料一厂分2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81.5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1999(慈利)字0008号、19090300-1999(慈利)字0009号)用于借新还旧,但其中30万元没有相应的借据对应。200282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债务人慈利县塑料一厂催收时 ,债务人回复贷款金额属实。2004625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4)慈民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慈利县塑料一厂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依法申报了上述数额的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815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732485.97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除其中30万元没有相应借据外)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进行了有效催收并申报了破产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但由于其中30万元没有相应的借据,存在瑕疵,因此,能否被清算组及法院认定还是个未知数。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41111日,债务人慈利县塑料一厂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的7栋房屋(地号431,国有土地证(900168号,评估值390228.80元,建筑面积934. 64平方米)作为其贷款390228.8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期限5年,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308号),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尚未终结,能否偿还该笔债务就看抵押担保能否被认定为有效,但即使被认定为有效,也只能偿还少部分,大部分将难以实现。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部分真实、合法、有效,估计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建议贵办事处密切关注破产进程并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建议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药材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药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药材公司是内贸行业的一家国有企业,住所地零阳镇东街73号,主营中药材购销,组织机构代码为18700157-120034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慈民二破字第02-3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  慈利县药材公司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827日,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贷款18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97095)用于临时周转。此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进行了连续有效催收。20034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慈民二破字第02-3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依法申报了上述数额的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8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66303.19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进行了有效催收并申报了破产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4829日,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位于零阳镇东街的12栋房屋(地号307,评估值1356718.50元,建筑面积6284. 46平方米)作为其贷款329.4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期限5年,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180号),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0548日下达的(2003)慈民二破字第02-10号民事裁定认定上述抵押担保无效,原债权人已于2005415日提出了复议申请。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尚未终结,能否偿还该笔债务就看抵押担保能否最终被认定为有效,但从破产实践来看估计很难。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部分真实、合法、有效,估计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建议贵办事处密切关注破产进程并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建议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药材公司西药批发部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药材公司西药批发部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药材公司西药批发部是慈利县药材公司的分支机构,住所地零阳镇东街73号,主营西药批零,组织机构代码为88700369-020034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慈民二破字第02-3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827日,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西药批发部分3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63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9709619090300-9709719090300-97098)用于临时周转,19971128日又贷款21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97044)。此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西药批发部进行了连续有效催收。20034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慈民二破字第02-3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药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西药批发部)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依法申报了上述数额的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84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425195.13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进行了有效催收并申报了破产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4829日,慈利县药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慈利县药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零阳镇东街的12栋房屋(地号307,评估值1356718.50元,建筑面积6284. 46平方米)作为其(含分支机构)贷款329.4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期限5年,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180号),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0548日下达的(2003)慈民二破字第02-10号民事裁定认定上述抵押担保无效,原债权人已于2005415日提出了复议申请。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尚未终结,能否偿还该笔债务就看抵押担保能否最终被认定为有效,但从破产实践来看估计很难。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部分真实、合法、有效,估计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建议贵办事处密切关注破产进程并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建议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关于慈利县药材公司中药批发部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慈利县药材公司中药批发部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慈利县药材公司中药批发部是慈利县药材公司的分支机构,住所地零阳镇东街73号,主营中药材购销,组织机构代码为88700368-220034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慈民二破字第02-3号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破产还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61227日,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中药批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贷款30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32247140120)用于临时周转,1997825日,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中药批发部又分6次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共贷款223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9708819090300-9708919090300-9709019090300-9709119090300-9709219090300-97093)用于临时周转,又贷款21万元(借款合同号为19090300-97044)。此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对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中药批发部进行了连续有效催收。20034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下达(2003)慈民二破字第02-3号民事裁定,宣告慈利县药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债务人慈利县药材公司中药批发部)破产还债,原债权人依法申报了上述数额的债权。至2005520,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253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449370.08元。2005720,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相对应,形式合法,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进行了有效催收并申报了破产债权,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破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为贵办事处并主张相关权利。

三、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4829日,慈利县药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慈利县药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零阳镇东街的12栋房屋(地号307,评估值1356718.50元,建筑面积6284. 46平方米)作为其(含分支机构)贷款329.4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期限5年,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180号),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1997815日,慈利县药材公司又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慈利县药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零阳镇东街的另3栋房屋和位于江垭镇丁字街的3栋房屋(评估值228万元,建筑面积5649. 24平方米)作为其(含分支机构)贷款226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期限5年,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慈房字第0483号),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0548日下达的(2003)慈民二破字第02-10号民事裁定认定上述抵押担保无效,原债权人已于2005415日提出了复议申请。

四、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尚未终结,能否偿还该笔债务就看抵押担保能否最终被认定为有效,但从破产实践来看估计很难。

五、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部分真实、合法、有效,估计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建议贵办事处密切关注破产进程并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建议组包出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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