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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五种违法情形的,劳动者辞职不受30天的限制

来源:徐会展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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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员工辞职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给其一个缓冲期,尽可能的减少员工辞职所造成的工作影响。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时,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不受30日的限制,但仍需告知用人单位,并进行工作交接、办理辞职手续。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存在其它可能会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因素,经劳动者提出后,仍不改正的;劳动条件或所提供的劳动保护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在离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有些地方则因经济水平仅征收前四项,没有征收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缴纳,由用人单位负责依法代扣代缴。因此,一旦出现了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的情形,就要由用人单位来负责。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由于自主管理的需要,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章程、措施和制度,但所有的规章制度,也包括其制定过程都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违法之处自始无效,如果这些违法的规章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 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些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在因以上原因使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定。诸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制定规章,各省市的地方少于法规和规章均不能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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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会展
  • 执业律所: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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