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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故意杀人案

 

潘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20121127晚上21时许,肖某某(被害人)和同事等人在淮南市潘集区“朗庭国际”歌吧315包间唱歌时,被告人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追求其女友,随即赶到该歌吧纠缠被害人,被害人见被告人无理取闹,随即返回315包间,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人潘某某乘被害人开门进入315房间之际,突然掏出事先预备的匕首捅刺肖某某。后经尸检确定,合计9刀,其中致命一刀刺入腹部,导致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接受被害人亲属委托后,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反映被害人的诉求;在法院审理阶段,多次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和开庭活动。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代理人被害人的亲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杀害肖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

20121127晚上21时许,原告之子肖某某(被害人)和同事等人在潘集区“朗庭国际”歌吧315包间唱歌时,被告人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追求其女友,随即赶到该歌吧和被害人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人潘某某乘被害人开门进入315房间之际,突然掏出事先预备的匕首捅刺肖某某,致其腹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上述事实有《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予以印证,潘某某故意杀害肖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潘某某主观恶性极大。

    被告人潘某某仅因为怀疑被害人追求其女友,便怀恨在心,伺机进行报复,为了能够顺利杀害被害人,潘某某预先准备凶器,在死者开门准备进入房间之际,乘机对被害人进行捅刺,实施杀人犯罪,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

    2、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捅刺之后,即对赶来劝阻的朱庆好进行捅刺,朱庆好松手之后,被告人接着又对被害人进行捅刺,在朱庆好不顾危险再次上来劝阻时,被告人又捅刺朱庆好一刀后逃离现场。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可以看出,死者肖某某全身共计有九处刀伤,其中胸部一刀深达胸腔并导致第6根肋骨骨折,腹部一刀深达后腹膜并导致主动脉破裂,被告人上述实施的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在结合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杀人的手段及其残忍。

    3、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

    被告人在实施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后,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反而为逃避抓捕又继续用匕首捅刺他人,导致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其后,被告人潘某某又在他人的帮助下逃亡东北藏匿,打算继续危害社会,结合被告人在该案中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因为怀疑被害人追求其女友,便持刀杀人,可见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人为杀人他人,事先准备凶器,而且是乘被害人开门之际从背后捅刺九刀之多,积极追求杀害肖某某的犯罪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为此请法庭应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

在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淮南市中级人法院于20137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曹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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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安徽-淮南用户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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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

    来自安徽-淮南用户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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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律师的解答!

    来自安徽-淮南用户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