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律师

刘庆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合 伙 人 协 议 书

来源:刘庆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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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姓 名___,性 别__,住 址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电话: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定密码后存入-----银行。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

第六条 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一)合伙人---(从事什么工作)

(二)合伙人---(从事质量检测)

(三)(其他合伙人工作同上列出)

(四)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
)第七条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一)盈余分配:以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一合伙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偿还自己应负担的债务。)

(三)合伙期间的意外风险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供销合同。但合同标的超过----元,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对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选择向签约地点所在基层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其他相关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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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律师
刘庆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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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附85号(巴南法院斜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庆
  • 执业律所: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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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附85号(巴南法院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