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战军律师

耿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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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

退货

来源:耿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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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春节,业务繁忙。路上手机响了,是朋友找我。他说有两个福建朋友因生意上的纠纷,被告上法院,春节后上班的第三天就要开庭;要请我参谋一下。因事情紧急,临时约在一个地方研究了案情,我认为审在松江法院不妥,不符合管辖规定,应先移到闸北再对实体案情加以解决。而两位福建人两天后要想赶在小年夜时回家乡过年,就安排和他们当天到所办了委托。

连夜我写了管辖异议申请,及时向松江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按律师的计划,使案件节后停止开庭,从松江移到闸北法院,案件胜了一半。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由原告供给被告大型LM480注塑机一台。签约后,原告按约交付。被告支付大部分货款,余款写下“欠条”承诺支付。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按约支付货款。机器虽经多次安装调试均未合格,但具有生产大厂出厂合格证,分析案情,如果对机器质量申请司法鉴定,很可能是合格的。案情对被告十分不利。

被告花三十几万买来的机器不能生产,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想退货。但退货谈何容易?经研究案情,抓住合同的一个约定,原告承诺机器能够用PVC粉料作出合格的产品,是原告的致命弱点,据此提起反诉,相关证据目录列出21方面,并对关键物证申请司法鉴定,形成连环证据,逐步从被动变为主动。此官司从第一年四月一直打到第二年十月。最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放弃本诉诉请,退还货款并补偿经济损失;被告放弃反诉诉请,退还机器。此案胜利解决。下面是本律师的管辖异议申请书,摘出“事实和理由”部分供网友参考:

      本案原告在民事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说“虽然被告是以某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但是经到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调查,该单位没有登记成立,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个人承担”申请人认为依据有关事实,原告的上述说法没有根据。申请人为此特向贵院提交申请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证明。根据该营业执照,被告的主要营业地在闸北区,而在松江区没有工商登记备案的办事机构。依诉讼被告所在地的管辖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据在当时负责卸货的案外人某公司书面证明,申请人购买的原告的注塑机是由原告从宁波市委托一家汽运公司代办托运的。这也与本案合同第九条:“供方负担汽运”的约定相吻合。证明原告的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依据合同履行地的诉讼管辖有关规定:“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货物的代办发运地在宁波,而不是上海市松江区,因此,以松江区作为诉讼管辖地缺乏依据。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在福建省。申请人从上海市闸北区搬到松江区未居住满一年,因此,现居住地也不能成为法定诉讼管辖的经常居住地。若以被告个人作为管辖地的根据,则只有户籍所在地的福建省某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案被告单位的依法成立是诉讼的前提条件,因此不应以个人作为被告,而应以其单位作为被告,跟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200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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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耿战军
  • 执业律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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