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金律师

陈兴金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生前为房产继承做好合理安排

来源:陈兴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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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为房产继承做好合理安排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就是财产所有权人在生前立好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享有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的基本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者危急情况下的立口头遗嘱);委托律师办理的遗嘱主要是公正遗嘱和代书遗嘱;即律师根据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代为起草书面遗嘱并作为其遗嘱见证人和遗嘱执行人,参加继承活动。如今,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房屋价值的增长,房产往往是继承财产中的大头,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家庭财产纷争,人们开始转变观念,提前考虑“身后事”,但是对房产继承产生较多误解。为此,本律师就公民该如何正确理解和实现继承权作如下解析: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能否享受继承?

  王先生母亲的户口与王先生弟弟、弟媳在一起,并共同居住在王先生母亲所承租的公房内。近期,王先生母亲打算趁目前身体还硬朗时委托律师办理立遗嘱由王先生继承该公房,律师告知无法办理。


  【解析】


  不拥有房屋产权——不能享有继承处分权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真正属于其本人的财产。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并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居住权,房屋其实还是属于国家的。所以,承租人并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所承租的房屋处分给子女继承,除非立遗嘱人已经根据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


二,房屋共有人能否在另一共有人死亡后直接将房屋过户在自己名下?

  李女士和父亲去年购买了本市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贷款手续。预售合同上写的是李女士和父亲的名字。今年年初,李女士父亲不幸因病去世了。最近开发商通知李女士去收楼。李女士想把产证直接办到自己名下。但因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不知该如何操作?


  【解析】

  共有人死亡———继承权先公证后过户

  根据规定,无论死者生前有无订立遗嘱,必须通过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才能去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女士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持继承权公证书会同开发商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房屋的权利人,交纳相应税费,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继承取得的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吴先生结婚多年。年前因为法定继承取得其父亲生前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屋,并通过房屋登记部门取得了新的房屋产权证,产证上只有吴先生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吴先生打算出售该套房屋,但吴太太不同意,认为该房产她也有份。吴先生不明白,自己父亲的房产为啥老婆也有份?


  【解析】


  法定继承房屋——夫妻共同拥有产权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将该处房屋死后留给吴先生一人,所以该处因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是吴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该套房屋,必须征得配偶同意。反之,倘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将该处房屋死后留给吴先生一人,并经遗嘱继承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尽管产证上仍是吴先生一个人名字,但该处房屋是吴先生一人的财产,吴先生妻子没有所有权。


四,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双方有一个20岁的儿子,林先生的父母尚健在。林先生夫妇于2003年购入一套二手房,产权证上只有林先生一人名字。今年年初,林先生突发脑溢血死亡,但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林先生的父母认为房产证上只有儿子一人的名字,所以理所当然房产应属儿子的个人财产。而王女士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为此咨询律师如何进行继承。


  【解析】


  婚后所购房产——夫妻共有 

  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享有继承权。

   由于上述房产是林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双方之间又没有对该处房产的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即使权利人登记在林先生一人名下,仍认定为该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处房产中二分之一是被继承人林先生名下的财产。根据规定,上述林先生名下的财产应当由林先生的妻子、儿子、林先生卿的父母来继承。


五,父亲死亡,未出世的胎儿与财产继承有无关?


  黄先生婚前就拥有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去年年中,黄先生在外地突遭车祸死亡,生前没有留有遗嘱,黄先生妻子正怀有胎儿。在进行继承时,黄先生妻子坚持要为肚里的孩子争取份额,而黄先生的父母认为未出世的胎儿与财产继承无关。


  【解析】

  先预留份额——视胎儿情况继承 

  黄先生的遗产原则上应当分为4份,即黄先生妻子、黄先生的父、母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由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黄先生妻子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黄先生为被继承人,以黄先生妻子、黄先生父、母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是立即又死去的,则该预留份已经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此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一人。


  委托律师代书办理立遗嘱指南:


  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3.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4.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收费标准 

代书遗嘱、代理继承权公证遗嘱收费标准按照受益额的1%收取(不含公正费),对于办理程序比较繁琐,委托作为遗嘱执行人,参照标准协商收费;


以上内容由陈兴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兴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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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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