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王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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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离婚争夺战中之房产分割

来源:王蓬勃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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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崇尚家和万事兴的古老中国,正遭遇婚姻动荡的冲击。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而四川已成全国离婚人数最多省份之一。

离婚争夺战中除了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外,法庭争执焦点将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中,由于房产价值大,其分割也比较复杂,房产的分割成为了争夺战中的重中之重,夫妻双方将不得不面对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得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的财产与个人财产有时不容易区分开来,特别是结婚时间较长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存在混同,更不容易界定。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更为复杂,现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一、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全款购买的房屋的处理。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全款购买并已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这比较好认定。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全款购买但还未办理房屋登记,而是在结婚后登记在其名下,由于房款已在结婚前全部付完,登记仅是履行一个手续,也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二、一方在婚前采取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的分割。一方在婚前采取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婚前婚后皆支付了月供,离婚时夫妻共有部分的认定就比较复杂一些。根据20118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方在婚前已支付了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产权登记一方按下列方式补偿给另一方:先算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再先算出该房屋已投入和应投入的总款项,用前一款项占总款项的比例乘以房屋的现值的积的一半,就是产权登记一方应补偿给另一方的数额。例如,王先生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价款85万元,银行利息要付15万元,婚前已由王先生支付首付款35万元和月供10万元,王先生与张女士从结婚开始到离婚时双方共同支付月供15万元。离婚时,房屋归王先生所有,该房屋的现值为150万元,王先生应补偿给张女士的金额为: 150×〔15÷(85+15)〕÷2=11.25万元。

三、婚后一方的婚前房屋被拆迁,该方用全部或部分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如果该房屋仅用于居住应属该方个人财产;如果该房屋用作投资,其房屋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这要分两种情形来予以认定:男女双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赠与的“明确表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赠与协议》,以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的子女。如果采取口头形式,离婚时将很难取证,此出资将面临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在采取书面形式的同时,最好到公证处对这一赠与行为予以公证,以赋予其更高的法律效力。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蓬勃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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