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签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签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大部分比例,据本律师的调研及经验,我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不履行签证手续。类似于不履行变更手续,施工中经常会发生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的小工程,一般业主都会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先予完场,随后再履行签证手续,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签证手续总是被业主拖着不予办理,而通过造价鉴定则会因缺少必要的材料而无法鉴定出增加的工程量,如因此形成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证据缺乏而不予支持承包单位的请求。对此,我认为施工单位应强化现场管理,对涉及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及时签证。 (1)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场地,支付预付款等)造成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造成承包人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按合同约定由应由发包人承担约定的红线外临时占地等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代为支付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等费用,合同不含此价的,应当办理签证。 (4)施工现场内施工用水、电超出合同约定的接驳地点的,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办理签证。 (5)施工中遇文物、地下管线等,造成承包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办理签证。 (6)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交付产品质量合格单证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货的,导致承包人损失或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办理签证。 (7)、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购买的材料,对材料价格约定不明确或发包人要求提高产品质量的,差价部分,应当办理签证。 (8)发包人为及时付款导致承包人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办理签证。 (9)、不可抗力,政策、法规的变化,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办理签证。 2、签证人有无代表发包人签证的权利。 签证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增加工程量的证明材料,签证的签字人应为发包人的代表人,应为合同中约定的负责人或代表人或单独提供签证委托书,这样签证才具有证明力,才能够代表发包人,否则一旦发包人否认,必将造成承包人举证困难,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