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 上诉人:XXX,男,汉族,2000XXXX日出生,兰州铁路XX小学学生,现住:兰州市XXXXXXX号楼X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女,19XXXX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XXXX职工,现住:兰州市城关区XXXX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无业,现住:兰州市XXXXXXXX室。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XXX诉上诉人XXX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0)城法民鼓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综述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0)城法民鼓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确认2008815日被继承人XXX所立遗嘱真实有效。
    3、请求判决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XXXXX单元XXXX室(兰州市城关区红三根XXXXXX室),由上诉人XXXX继承。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以偏概全,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载明:对被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2008815日被继承人XXX所立的遗嘱)一审法院无法确认书写人书写遗嘱时神智清楚,遗嘱见证人未出庭对该份遗嘱进行确认,对该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上诉人认为:2008815日被继承人XXX所立的遗嘱时神智清楚,所立遗嘱均是其本人亲笔所写,有签名、手印、和立遗嘱的日期,并且有XXXXXX两名见证人的签名及手印。见证人XXXXXX均是被继承人XXX的同事,与上诉人无任何利害关系关系。故上诉人认为该份遗嘱真实有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的代理人从见证人XXXXXX处调查得知:2008815日被继承人XXX所立的遗嘱时神智清楚,所立遗嘱均是其真实意识的表示,见证人XXXXXX与被继承人XXX2008815日这一天同时在医院,立遗嘱时三人均在现场。一审时之所以没有出庭作证,确实是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见证人XXXXXX工作地点都在嘉峪关,路途遥远,都在施工地施工无法请假。
    2.一审法院判决兰州市城关区红三根三村XXXXXXXXXX室(兰州市城关区XXXXXX室)由原告(被上诉人)、被告(上诉人)共同继承双方各占遗产继承份额的二分之一。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律规则,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则,被继承人XXX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按照该遗嘱:如果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直到成年,被上诉人只拥有兰州市城关区XXXXXX单元XXX室(兰州市城关区XXXXXX室)终生的居住权,(并没有产权);如果被上诉人不能继续抚养上诉人或再嫁那么该房应由上诉人XXX继承。自从被继承人XXX去世后被上诉人从被继承人XXX的单位领取丧葬补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56442.71元,并每月从被继承人XXXX的单位领取孩子的抚养费,却不履行抚养孩子的职责,经常打骂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并且多次将上诉人赶出家门,自从被继承人XXX去世后,上诉人一直在上诉人的小姑姑家生活,被上诉人从未给孩子买过任何生活用品更没给孩子支付过生活费,并多次对上诉人说:“我不是你的亲生母亲我不养你根据这种实际情况按照被继承人XXXX所立的遗嘱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XX单元XXX室(兰州市城关区XXXXXX室)应由上诉人XXX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1120

     

     

    附:1、见证人XXXXXX出具的证人证言
         2、兰州铁路局XXXXX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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