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振铎律师

尚振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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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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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代理词

来源:尚振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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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委托,特指派尚振铎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张灵、张洪赡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庭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又经过本庭的调查与质证,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自1990213日至今原、被告已经形成赡养关系,二被告也从村民组得到耕地,宅基地以及占地补偿款及其他福利共计40余万元,但原告个人仅有的10余万也被二被告取用3万余元。二被告没有善尽或者说没有很好的尽到赡养原告的义务,致使原告生活没有保障。原告的晚年生活没有一点轻松和舒畅,反而生活在痛苦、悲伤和经济拮据之中。每月50元零用钱根本不够用,何况被告又不能保证每月都支付,被告的证据也证明不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元没有间断。
    二、从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考虑,依法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处分权,不因赡养或亲属关系而限制。尤其是本案的事实,二被告非法占有、支配、控制原告的经济,原告没有一点支配权。二被告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借着赡养关系进一步侵吞原告的财产,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也不符合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善良传统美德。
    三、针对被告的支付部分敬老院费用收据,由于被告是支取原告自己的账户金额,并不能作为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任何凭据。从法庭调查及询问中已经明确证实。被告拥有原告的两本存款折子,其中一本57597.54元,是以被告张灵名义开户,并设置密码。被告当庭已经明确承认取用过原告的钱并且一部分是自己使用,也承认从村内领取40余万元是基于建立赡养关系以后而成为张某村村民才享有。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二被告一次性支付3万元经济补偿费用,以作为原告养老、生活费的保证以及促使二被告以后按照1995年判决书认真履行义务非常必要,也不违反法律及社会道德。请法庭给与支持。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
     代理人:尚振铎律师
                                
                                     
     200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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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委托,特指派尚振铎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张灵、张洪赡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庭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又经过本庭的调查与质证,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自1990213日至今原、被告已经形成赡养关系,二被告也从村民组得到耕地,宅基地以及占地补偿款及其他福利共计40余万元,但原告个人仅有的10余万也被二被告取用3万余元。二被告没有善尽或者说没有很好的尽到赡养原告的义务,致使原告生活没有保障。原告的晚年生活没有一点轻松和舒畅,反而生活在痛苦、悲伤和经济拮据之中。每月50元零用钱根本不够用,何况被告又不能保证每月都支付,被告的证据也证明不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元没有间断。
    二、从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考虑,依法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处分权,不因赡养或亲属关系而限制。尤其是本案的事实,二被告非法占有、支配、控制原告的经济,原告没有一点支配权。二被告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借着赡养关系进一步侵吞原告的财产,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也不符合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善良传统美德。
    三、针对被告的支付部分敬老院费用收据,由于被告是支取原告自己的账户金额,并不能作为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任何凭据。从法庭调查及询问中已经明确证实。被告拥有原告的两本存款折子,其中一本57597.54元,是以被告张灵名义开户,并设置密码。被告当庭已经明确承认取用过原告的钱并且一部分是自己使用,也承认从村内领取40余万元是基于建立赡养关系以后而成为张某村村民才享有。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二被告一次性支付3万元经济补偿费用,以作为原告养老、生活费的保证以及促使二被告以后按照1995年判决书认真履行义务非常必要,也不违反法律及社会道德。请法庭给与支持。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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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尚振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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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与政六街交叉口东南河南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1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尚振铎
    • 执业律所:河南呐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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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与政六街交叉口东南河南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