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永军律师

闫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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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综合

抵押物如何登记

来源:闫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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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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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闫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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