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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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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MK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王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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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MK近亲属的委托,后征得王MK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履行律师职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的死者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犯罪,其犯意是临时产生的。本案案发事出有因,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强。

从本案起因及发生过程看,是典型的民间矛盾激化引起伤害犯罪,案外人许CL通过死者邵JB及其他亲属到被告人家中索要同居期间的误工损失补偿,因邵JB与被告人父亲王HL言语不和发生撕打,继而导致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当指出的是,许CL所要求的误工损失补偿,并不是法律上的一种合法利益。王HL与许CL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法律上来讲,并不存在误工损失补偿这一概念,这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的通知》要求,此类案件适用刑罚时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因此,希望法庭在评判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案件起因,尽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王MK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

首先,被告人与死者虽为同村村民,但并不认识,并无其他矛盾纠纷,被告人缺少希望并积极追求被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内心起因,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预谋,只是在受害人与被告人父亲撕打的情况下,丧失理智才一时冲动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其次,被告人属于“低视力”残疾人,属于四级残疾,案发时现场人员较多,而且通过常识即可想象当时的场景必定极为混乱,被告人并非手持凶器直接实施的伤害行为,而是将匕首藏于后腰,如果被告人有着积极追求伤害的主观故意,那么符合常理的做法是直接手持凶器实施伤害,而完全不必多此一举将匕首藏起来。第三,死者的尸检鉴定显示创口呈“L”型,创道由左后上向右前下进入右胸腔。本案凶器是单刃匕首,如果被告人是有着积极追求的伤害意图,符合常理的行凶方式一般为直接捅刺,创口一般为三角形,而且创口与创道一般应是垂直的,而不是倾斜的创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对于手持匕首会造成他人伤害这一事实是应知的,而被告人放任了伤害这一后果的发生,而并非积极追求,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于直接故意是要小些的,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悔罪心诚,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今天开庭又能够自愿认罪。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本案被告人虽然经济能力十分有限,但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被告人自身经济收入低微,生活尚属拮据,确无全额赔偿能力,被告人的亲属愿意尽一切努力,积极地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被告人属于四级低视力残疾,虽达不到“盲目”的标准,但是望法庭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近几年连续遭遇父母分居、眼睛伤残等不幸变故,为治疗眼伤又多方举债,实施了数次手术也没能治愈,心理情绪可想而知,而许CL在这时候纠集其亲属到被告人家中索要钱财,使得原本就经济窘迫、心理极端压抑的被告人心理防线崩溃,进而做出了过激的举动,恳请合议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在本案卷宗材料中,证人许CL的一番陈述让辩护人异常感动。她说“我也很同情王MK,我也不希望王MK受太大的伤害,他毕竟是个孩子”。作为本案与受害人一方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能够如此坦诚实属难得,望法庭在研判本案时也能从“人性化”的角度对此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案发后,听到有人拨打报警电话,并没有逃跑、藏匿或抗拒抓捕,而是在其家中等待警察的到来,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证人王HL的笔录(201246日第4页),王HL说“俺爷俩就在家等着,知道派出所的得来,过了十来分钟,派出所的来了,我说:咱跟着上派出所吧,我们就跟着来的派出所”;2012514日王HL询问笔录第3页中说到“在家里我给孩子说在家里等着呗,派出所的得来,小K说等着,等着派出所的过来”。可见,被告人对于警方会来抓捕是明知的,辩护人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在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确信警方会来抓捕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究其实质,仍然体现了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符合自首的本质。

六、关于本案量刑。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5.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况(罪错、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过错)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9.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5)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高于以上规定的从宽幅度减少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二)故意伤害罪
【量刑指导意见】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综上,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法庭!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王志刚   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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