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六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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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引发违约潮,律师详解三方权利义务:合同没约定,看四种情况

来源:魏六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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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大姐,一家三口住在50多平方米老房里。想买面积大点的改善住房条件,挑中一套面积90多平方米、总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新政前,被视为首套,可享8.5折优惠利率。按揭分30年还清。414,俞大姐支付10万元首付款。新政一出,自家情况被列为二套住,首付比例提至5成,利率提至1.1倍。俞大姐买不起,只能不买了。可卖家认定俞家违约,不愿退回10万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不出款,是房产新政出台后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3个最根本的问题。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这是基本原则,即合同中若约定过,因政府或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比率发生变化的,买方必须补差价的,须按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的,要看具体情况。主要以下4种情况:

    问题一:因国家政策原因,首付款增加、利率提高,可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适当增加首付、提高利率,不会导致买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条件而不愿履行合同,需支付违约金。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这会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贷款而解除合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如“外地人、三套房”等,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需支付违约金。

    问题三:中介利益如何保障?

    由于新政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但中介已促成双方签约,要求支付一定报酬亦属合理。

    问题四:合同中明确指定的银行贷不出款怎么办?

    合同中已约定指定银行,如因政策原因,导致买方在指定银行贷不了款,如其他银行能办理,买方也不可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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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魏六平
  • 执业律所: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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