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判刑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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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判刑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用”是指盗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本条将行为限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主要是因为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都是比较重要的经济社会活动或者管理事项,在这些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会严重扰乱相关管理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正常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名义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即使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很多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证件管理或者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每个人的身份独一无二,冒用他人身份从事经济社会活动,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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