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周向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制造毒品罪】辩护词:杨x制造冰毒、浴盐无罪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3-17 浏览量:0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前言 杨x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案情比较复杂,本案制造麻黄素的方法涉及消咳宁提取法和化工合成方法,杨x在用化工合成麻黄素过程中产生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成分的中间产物和附属产物,而且杨x的同案犯陈x的房间内又发现大量成品冰毒,更要命的是杨x拿过几袋白色粉末状物品到陈x的房间,如何拨开迷雾让辩护律师颇费脑筋。毒品辩护专业律师从点点滴滴的细节入手进行了分析论证。开庭前,周向阳律师准备了8页辩护词,开庭后,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周向阳律师花了一周的时间修改了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杨x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接受本案被告杨x亲属的委托,指派周向阳律师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多次会见及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关于“2013年初,被告人陈x、杨x共谋制造毒品,由陈x提供资金及原材料,杨x负责制毒技术,后二人分别在各自租住房制造毒品”的指控不属实。

  1、 关于共谋制造毒品问题。二人只具有提取麻黄素的共同故意,而且提取麻黄素以陈x为杨x提供的消咳宁片为限,二人没有制造毒品罪的共同故意,在陈x住处发现的大量冰毒成品,应当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由陈x承担。

  杨x供述分析。杨x在其多次供述中提到的都是主观上想制造麻黄素,没有提到是想制造冰毒,如第一次讯问(证据卷二,p31),问:你清楚今天我们讯问你的原因吗?答:清楚,是制造麻黄素的事情。P35,问:你知道麻黄素可以用来制造什么毒品吗?答:我知道可以制造冰毒,所以麻黄素在网上卖的很贵,但是我从来没想过把麻黄素制造成冰毒。公安机关还讯问了杨x制造麻黄素的时间(2012年6、7月份)、方法(用的化工方法,阿尔法溴代苯丙酮为主要原料制造麻黄素)、原材料(证据卷二,p32,还有甲苯、氢氧化钠、盐酸、丙酮等)、目的(证据卷二,p37我准备用来卖钱的)、地点(卷二p37,就是警察抓到我的房间内,地址是成华区建业路30号)、制造麻黄素的技术(1、证据卷二,p37,我自己以前在网上学过,也问过陈x,陈x给我说用水泡消咳宁后,用甲苯提取到无色;2、p41-42,用阿尔法溴代苯丙酮为原料,加入甲苯和甲胺的水溶液,溶解后再加入氢氧化钠的反应......)、数量(1、证据卷二p42,做出来的有300多克(阿尔法溴代苯丙酮);2、p44,我做了后 ,于3月4日晚上给陈x拿过去,用了几个银色的锡箔袋装过去的,大概总重500来克的麻黄素),所有这些供述都是围绕制造麻黄素而不是制造毒品。

  陈x供述分析。陈x在供述中也提到的是制造麻黄素而不是制造冰毒。如:1、证据卷二p9-10,问:你清楚今天我们讯问你的原因吗?答:清楚,就是制造麻黄素的事情。问:你是如何制造麻黄素的?答:先把药片加水稀释,然后加碱,再加甲苯,搅拌均应,然后把甲苯舀出来,加入酸水,弄成淡红色;2、证据卷二,p12-13,问:你为什么要制造麻黄素?答:我就是想试一下能不能提炼得出来麻黄素,同时也想赚点钱;3、证据卷二,p23,问制造出来的麻黄素你准备怎么处理?答:本来我是准备制造麻黄素来卖的,但现在有没有做出来我不是很清楚。陈x的供述中没有要将制造出来的麻黄素用于制造冰毒的供述,但在其住处发现大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成品,陈x是否在制造毒品还得根据其他证据来证明。

  奉x珍供诉分析。奉x珍供述提到了“根据我的社会阅历和在家中嗅到的刺激性期为以及看到家里摆有的瓶瓶等物品,再加之做这些东西的神秘性判断知道他是在制造毒品”(证据卷二,p51)、“就是前天我看到厕所里面的玻璃制品时才嗅到刺激性气味的,气味是从玻璃制品里面装的液体里面散发出来的”(证据卷二,P52),但奉x珍的这些供述只能证明陈x可能在制造毒品。

  屈x供述分析。屈x为杨x的同居女友,她的供述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杨x的主观故意。屈x供述杨x是制造麻黄素而不是冰毒,如:1、证据卷二p61“他告诉我,他因为赌博输了钱,从网上看到有制作麻黄素的技术,他想制造麻黄素来卖钱,我清楚麻黄素是用来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材料”;2、证据卷二p62“我到了成都找到杨x叫他还钱,他就跟我说现在没有钱,但他同时告诉我,他已经在网上找了多种方法制作麻黄素,但现在都还没有成功,都还没有制作出来过麻黄素,他还说在继续找制作麻黄素的方法”;3、证据卷二p63“后来我每天看到他就在家中做制作麻黄素的准备工作和用少量的液体来做试验(这期间他做试验用的原材料的量都比较少,用的制作麻黄素的工具都是比较小的,因为他告诉过我是在试验制作麻黄素”)。

  2、关于合作关系。起诉书偷换概念,将二人制造麻黄素的合作关系偷换成制造毒品的合作关系。指控证据材料中(包括证据卷二和补充卷一、二),陈x的供述共九次,只在证据卷二、第七次p28供述中提到“我们两个是合作关系,我提供资金和原料,杨x提供技术,我们各自在自己的家中提取,提取出来的麻黄素由我来卖”,陈x在其他八次他供述中都没有提及该内容。辩护人认为,即使认定陈x和杨x是合作关系,他们的合作关系也仅仅局限于陈x给杨x提供部分消咳宁片,杨x将消咳宁提取出的麻黄素给陈x用于贩卖,指控证据中没有杨x要将从消咳宁片提取出的麻黄素用于制造毒品冰毒的证据。

  3、关于杨x提供技术和资金问题。

  陈x所谓杨x提供技术也只是一面之词,陈x明显在关键细节上说谎。消咳宁提取麻黄素方法是陈x先掌握的方法,理由如下:1、从2012年11月陈x花116000元购买了20袋(箱)消咳宁片分析,此时陈x应该已经掌握了消咳宁提取麻黄素方法,如果他没有掌握提取方法,他不可能花巨资购买如此大量的消咳宁片。陈x在卷二p23回答公安机关“制造麻黄素的的流程是哪里学习”问话时,陈x回答“我是在网上看到的,之后我自己试验后好像没有成功,后来又请杨x来教我的”,显然陈x掌握该技术在先,他所说的杨x教他是在混淆视听。2、在陈x和杨x的供述中也能反映出他们掌握消咳宁提取方法的先后。尽管陈x在卷二p17供述“大概是2013年1月份”杨x告诉他消咳宁提取方法,但陈x不可能在没有掌握消咳宁提取方法前就于2012年11月花巨资购进大量的消咳宁片,因此陈x供述杨x告诉他消咳宁提取方法的时间是2013年1月份是不真实的。陈x在卷二p18供述“2013年2月22日左右,他开车到我家先拿了一袋,自己就走了”,杨x卷二p43供述:“二月底,我还是去他家,这次他说他手中有点消咳宁的药片可以提麻黄素,他拿了一塑料口袋的散装药片给我,让我帮他提取麻黄素”、“后来我就把这袋药片带回了家,大概五、六公斤重。然后我又在网上搜了提取麻黄素的方法,也是下载到我那个电脑里,只是有一点我问了陈x,如何才知道把药片中的麻黄素提完全?他告诉我是加酸步骤中提至ph纸显示无色就差不多了”,根据以上供述可以确定:2013年2月底,杨x才从陈x处拿了部分消咳宁片帮助陈x提取麻黄素;提取麻黄素核心技术(加酸提取至PH显示无色就证明把药片中的麻黄素提完全)是陈x告诉杨x的,其他技术是杨x在网上学习的,杨x在补充卷一p20供述“用药片泡水这种方法是陈x教我的”正是基于陈x告诉杨x的提取麻黄素核心。

  陈x没有提到如何给杨x提供资金,只是说到“大部分瓶子、杯子是杨x买的”(卷二p24)、“那些是杨x拿给我的酒精和丙酮(卷二p21),但杨x否认陈x给杨x提供了资金,他对公安机关讯问“制造毒品的资金是哪里来的”回答说是“我自己的钱”(卷二p48)。证据材料中没有杨x供述他为陈x购买过烧杯、化工原料。

  二、杨x用阿尔法溴代苯丙酮为主要原料化工合成麻黄素化产生的甲卡西酮和甲基苯丙胺分别为中间产物和附属产物,但他追求的是目标产物麻黄素而不是中间产物和附属产物,而且他不知道这些中间产物和附属产物为毒品。

  根据辩护律师在《中国知网》查询到的《甲卡西酮概述及分析方法》文献资料(见附件一),甲卡西酮是N-甲基卡西酮,而卡西酮是N-二甲基伪麻黄碱。甲卡西酮的化学名称包括:2-(甲基氨基)-苯丙酮,a-(甲基氨基)-苯丙酮,a-N-甲基氨基苯丙酮,2-(甲基氨基)-1-苯基丙基-1-酮,N-甲基卡西酮,N-单甲基卡西酮,甲基卡西酮,AL-464(1-异构体),AL-422外消旋体),AL-463(d-异构体0,UR1431和UR(W)1431等。根据律师向法庭提供的发明专利申请及说明书附图(见附件二、三),采用溴代苯丙酮法生产麻黄素必然会产生a-(甲基氨基)-苯丙酮中间产物,而a-(甲基氨基)-苯丙酮为甲卡西酮的化学名称之一。溴代苯丙酮和甲胺反应将生成a-甲基氨基-苯丙酮(甲卡西酮),a-甲基氨基-苯丙酮(甲卡西酮)在化学反应过程中被氢溴酸氧化丢失氧原子,将生成甲基苯丙胺,正常化学反应获得氢原子将生成麻黄素(见附件四)。辩护人认为,由于受到反应时间、加料速度、搅拌快慢、温度控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杨x在用a-溴代苯丙酮方法化工合成麻黄素的过程中意外生成了含甲卡西酮、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中间产物和附属物,但杨x没有检测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能力和检测设备,他根本无法知道他已经意外化工合成了含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杨x不应当承担这些意外生成的毒品的法律责任。公诉机关在补充侦查卷二的退侦提纲中要求办案单位让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所记的工艺流程最后生产出来的是何物!但办案单位的工作情况说明“未找到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流程做鉴定”,为了验证律师的上述分析和查清杨x化工合成麻黄素过程中产生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毒品的主观故意,本案需要向国家毒品实验室对杨x化工合成麻黄素工艺进行鉴定。

  三、陈x住处发现的大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成品冰毒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液体、固液混合物都与杨x无关,杨x只拿过两袋锡箔塑料袋装的、用消咳宁片提取的的574.8克麻黄素给陈x,杨x并不清楚陈x在用麻黄素制造毒品。

  1、陈x卷二p18供述:“后来3月4日凌晨一点过,他来到我家中。拿了两个长方形的纸盒,一大一小,里面装了五袋粉末状的东西,他拿给我看了,说其中两袋锡箔塑料袋是用我给他的四袋消咳宁熬至的,另外的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的是合成麻黄素。我当时把那两个锡箔塑料袋放在客厅的双人沙发上,三袋透明塑料袋放在了单人沙发上”,陈x的上述供述中除锡箔袋装的麻黄素是杨x拿去的属实外,其他的供述都不属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补充说明起诉书指控的陈x、杨x共同制造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数量是1655.1克,显然1655.1克(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重量为1317.7克,包含在1655.1克中)毒品数量的指控是依据陈x的上述供述,但辩护人认为,陈x的上述供述是虚假的,理由如下:

  首先,陈x关于杨x拿了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的合成麻黄素和四袋消咳宁的供述是孤证,该供述并没有得到杨x供述及其他证据的印证。现场只有陈x和杨x在场,没有第三人,这三袋透明塑料袋上也没有提取到杨x的指纹,不能单凭陈x的这一供述就认定这三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是杨x制造出来并拿到陈x住处。相反,杨x的多次相关供述比较都稳定,他在供述中都只承认在陈x处拿了一袋消咳宁片(卷二p35、卷二p43)和拿过用装茶叶用的锡箔袋装的麻黄素到陈x处(卷二p35、卷二p44、卷二p47),尽管杨x在锡箔袋的数量上前后供述有差异(差异的原因见律师会见笔录),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杨x拿过去的塑料袋只有一种,即装茶叶用的锡箔袋,并没有透明塑料袋。根据陈x的扣押物品清单(卷二p20,编号为4的银色塑料袋装的是净重161.5克白色晶体,编号为5的银色塑料袋装的是净重为413.3克的白色晶体)和检验报告(卷一p36),这两袋锡箔塑料袋即是扣押物品清单中的银色塑料袋,这两袋重量为574.8克(161.5+413.3)的麻黄素是杨x用消咳宁片提取的。

  其次,从陈x住处沙发上的三袋透明塑料袋和陈x住所查获的其他塑料袋的同一性上可以看出这三袋毒品不是来源于杨x。陈x住所《搜查笔录》(卷三p2)“在进门客厅单人沙发上发现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三袋(现场编号分别为1、2、3),在客厅双方沙发上发现用银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两袋(现场编号为4、5)”,从卷五陈x的现场照片上,辩护人注意到编号为1、2、3的透明塑料袋在封口处有一条红色的封口线,这三个袋子和6号、10号物证的透明塑料袋一样的,为此,辩护人专门就红色封口线透明塑料袋问题询问了杨x(见律师会见笔录),杨x回答说他没有这么大的封口处有红线条的透明塑料袋,他的封口处有红线的塑料袋要比陈x处的封口处有红线条的塑料袋要小得多。从编号为1、2、3和编号为6、10透明塑料袋的同一性可以推断,陈x所称的单人沙发上放的三袋透明塑料袋是杨x拿过去的化工合成麻黄素的供述不属实,这三袋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48%、48%、50%的冰毒成品属于陈x所有(可能来源于陈x用麻黄素制造的,也可能来源于陈x在法庭上辩解的花10多万元购买)。

  第三,根据《律师会见笔录》,3月4日凌晨,杨x只拿过一个装玻璃制品的长方形纸盒到陈x处,杨x进门后坐在单人沙发上,陈x坐在双人沙发上。杨x将纸盒递给陈x后,陈x将锡箔塑料袋从纸盒中拿出看后放在他坐的双人沙发上是合情合理的,这也和搜查笔录中反映的锡箔塑料袋放在双人沙发上的情况一致。假如三个透明塑料袋也是杨x拿过去的,那这三个透明塑料袋不应该在杨x坐的单人沙发上,而应该摆放在陈x坐的三人沙发上,因为陈x接过三袋透明塑料袋的纸盒拿出三袋透明塑料袋后只会随手放在陈x坐的双人沙发上,不可能又递给杨x让杨x放在坐的单人沙发上。而且,杨x也不可能用两个纸盒装过去,一个纸盒完全可以将五袋塑料袋装下!陈x如此供述的目的是什么?很明显,陈x知道这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的是成品冰毒,他想栽赃给杨x,让杨x有口难辩,以减轻其罪责!

  第四,陈x供述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的是杨x化工合成的麻黄素,陈x的供述是不成立的。首先,这三袋冰毒成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48%、48%、50%,显然这三袋塑料袋装的不是麻黄素而是成品冰毒。其次,从杨x住所查获的用化工合成的麻黄素数量上看,现场编号为10-15、17-20都是透明封口袋装的麻黄碱(补充卷p3),这些麻黄碱的重量从1.8克到103.1克不等,并且分装成很多的小包装,杨x化工合成麻黄素还处于试验阶段,不可能生产出大量的麻黄素。第三、在杨x的住处也发现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粘稠物(现场编号为50,168.3克)、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碱的晶体(如现场编号为16、重量为174.7克晶体,现场编号为22、重量为3.7克的晶体)、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如现场编号为31、总量为5.1克的晶体,现场编号为52、总量为8.9克的晶体),但这些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只有33.28%、9.9%、0.17%,远远没有达到陈x处查获的48%以上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因此,杨x化工合成麻黄素产生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附属于不可能达到48%的含量。

  第五,杨x不可能拿编号为1、2、3的三袋塑料袋装的成品冰毒到陈x处。现场编号为1、2、3的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的冰毒数量合计1317.7克(364.4+481.7+471.6=1317.7),按照冰毒每克200元计算,这三袋冰毒的价值至少在26万元以上,没有证据证明陈x对杨x化工合成麻黄素提供了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杨x会弱智到把价值26万元化工合成的冰毒拿给陈x去出售。 相反,杨x之所以要将两袋锡箔塑料袋装的574.8克麻黄素拿到陈x处,是因为提取麻黄素用的消咳宁片是陈x购买并提供的,他们存在用消咳宁提取麻黄素的合作关系。

  第六、现场编号为1、2、3的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的1317.7克冰毒不可能是杨x用消咳宁提取的麻黄素生产的。首先,用消咳宁提取麻黄素不可能直接产生甲基苯丙胺成分,必须通过后续反应脱氧才行,在杨x的住处现场并没有发现冰油及制造冰油所需的碘和红磷。其次,如果1317.7克冰毒成品是杨x用消咳宁提取的麻黄素生产的,他就不可能将两袋锡箔塑料装的574.8克的麻黄素拿给陈x,而应该是交给陈x冰毒成品。

  2、陈x处被查获的毒品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关于陈x、杨x制造毒品案件中各类毒品数量说明》(补充卷一,p3),陈x住处现场查获的毒品分为三类:

  一类为原材料类,包括现场编号为4(晶体161.5克)和现场编号为5(晶体,413.3克)的塑料袋装的晶体,这两袋晶体为锡箔塑料袋装(即扣押物品清单中的银色塑料袋),这是杨x用消咳宁片提取的麻黄素。陈x还没来得及将这些用于制造冰毒就被挡获了。

  二类为成品冰毒类,这是起诉书指控的1633.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浅黄色晶体、褐色晶体,包括现场编号为1(晶体,364.4克)、现场编号2(晶体,481.7克)、现场编号3(晶体,471.6克)、现场编号10(晶体,1.1克)、现场编号23(晶体,336.3克),合计总量为1633.1克,这些毒品应该是陈x用自己从消咳宁片中提取的麻黄素生产的冰毒。

  三类为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碱的液体,这些液体应该为陈x制造冰毒后的遗留物(尾料),包括现场编号7(液体,6.3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4%)、现场编号11(液体,1.9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59%)、现场编号14(固液混合物,105.8克)、现场编号21(液体,1.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4.19%)、现场编号22(液体,1.486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06%)。在杨x的住处也发现了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碱的晶体和液体,如现场编号为16(晶体,174.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9.99%)、现场编号21(晶体1.6克)现场编号22(晶体,3.7克)、现场编号45(液体,317.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17%)、现场编号51(液体,23克)(卷二p3),但上述物品系杨x化工合成麻黄素产生的目标产物和中间产物的混合物,而且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比较低,这和在陈x处发现的制造冰毒后的尾料有本质区别。

  辩护人认为,陈x购买了20箱消咳宁片,由于他忙不过来,所以叫杨x帮助提取麻黄素,但陈x谎称将提取的麻黄素用于出售,实际上却是用于制造冰毒,杨x对陈x制造毒品并不知情。杨x用消咳宁片提取了574.8克麻黄素给陈x。

  四、陈x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杨x非法提取麻黄素的行为没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陈x可以辩解他只是制造麻黄素而不是制造毒品,他也可以将编号为1、2、3的三袋透明塑料袋装1317.7克冰毒成品栽赃给杨x,但他却永远无法解释为什么现场编号为23(晶体,336.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45%)及现场编号7(液体,6.3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4%)、现场编号11(液体,1.9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59%)、现场编号14(固液混合物,105.8克)、现场编号21(液体,1.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4.19%)、现场编号22(液体,1.486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0.06%)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奉x珍在陈x住处闻到刺激性气味及在陈x住处发现大量冰毒成品和冰毒半成品可以推定陈x是在用麻黄素制造冰毒。相反,杨x能对其在住处发现的含甲卡西酮和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做出合理解释,因此不能根据这些毒品对杨x制造毒品的主观明知进行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规定“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9〕33号)“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提炼、加工麻黄素目的的不同,本案涉及的罪名可能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或者制造毒品罪,因此如何认定被告人的提炼、加工、合成麻黄素主观目的就成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其次才是如何评价被查获的物品中含毒品成分的问题。

  本案中,杨飙主观上只有提炼、制造麻黄素的主观故意,没有生产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的故意,甲卡西酮和甲基苯丙胺为杨x化工合成麻黄素的中间产物和附属物,杨x不具备检测能力,他无法判定这些中间产物和附属物的成分,因此 尽管杨x化工合成麻黄素生产出毒品中间产物和毒品附属物,但仍不构成制造毒品罪。杨x生产出来的麻黄素(指锡箔塑料袋装的574.8克麻黄素),由于他不知道陈x是用于制造冰毒,杨x是被陈x利用了,因此其用消咳宁提取的麻黄素的行为也不应当按照制造毒品罪定罪。

  杨x供述他用消咳宁片提取了800多克麻黄素,574.8克拿往陈x处,300多克在其房间的厨房烧杯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杨x生产、提炼麻黄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行为,但其生产、提炼的麻黄素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杨x制造麻黄素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杨x不构成犯罪,请法庭根据本案证据结合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杨x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2014.1.14

周向阳律师

周向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

138-0801-026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