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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姚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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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A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甲公司的股东会同意下,A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将甲公司名下的资产,转让给乙公司,导致甲公司受到损失。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A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回答: 

    该协议有效。A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视为甲公司意思的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即使A对外签署转让协议的行为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超出公司章程授予的权力范围,因乙公司无义务对A的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授权进行审查,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不能否定法定代表人A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协议的法律效力。

建议甲公司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并在日常管理中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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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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