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臣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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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玉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彩票打票后不付款,彩票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来源:覃臣寿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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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票打票后不付款,彩票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003年原告赵某自筹资金开办广西福利彩票销售点,销售广西风采福利彩票,彩票以每注2元人民币对外销售,多买不限。被告周某多次到原告销售点购买彩票。2005年9月18日,被告到原告销售点购买“快乐十分”彩票共29000元,该彩票十分钟开奖一次,被告购买的数量比较多,被告以时间太紧为由要求先打彩票后付钱。赵某问周某是否有钱,周某说有,等打完票后再付。原告打完彩票后即时开奖,周某只中奖8000元,周某以不中奖没钱为由,拒付剩余的21000元彩票款。原告无奈报警,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晚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次日还款给原告。但之后,被告周某一年多一直未付款。于是赵某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偿还所欠彩票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赵某的主体不合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彩票买卖未成立。虽然被告向原告提出了购买彩票的意思表示,但没有交付现金,原告也没有向被告交付彩票。原告“赊销”彩票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加强资金管理规避投注风险的公告》中规定,“彩票每笔销售必须先付款后打印彩票,严禁先记账打印彩票后累计结账付款”。因此,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是被迫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聘请国海律师事务所王秀良律师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诉讼。
        王秀良律师认为:
       (一)原告是取得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颁发的广西电脑福利彩票销售许可证的彩票销售点,具备与他人签订彩票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被告所欠的电脑彩票款原告已与彩票中心结清,被告所欠的该款项实际是原告的款项,所以原告赵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原被告的彩票买卖合同已成立,并且已履行,被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要约与承诺即宣告成立。被告周某向原告赵某发出“快乐十分”彩票要约后,赵某按照周某要求的号码打出了彩票单,周某、赵某双方即达成了彩票买卖合议,彩票买卖合同成立。赵某按照周某所报号码将彩票打印出来,周某便取得了彩票中奖的期待权,而且周某也就中奖的号码兑了奖。原告已完全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兑奖后拒绝支付尚欠原告的购买彩票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法院应支持。
      (三)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加强资金管理规避投注风险的公告》不是法律法规,其有关于“彩票每笔销售必须先付款后打印彩票,严禁先记账打印彩票后累计结账付款”的规定是广西福利彩票中心对投注站内部管理规则,是为了避免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而不是认定彩票买卖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订立的彩票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先打印彩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打印彩票,只是履行合同的问题,是履行合同方式的约定,不是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
      (四)被告认为欠条是被迫出具的没有依据,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后以不中奖为由拒不付款,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报警,该欠条是在原告报警后,原被告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被告写给原告的。被告是一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另外,被告认为欠条是被迫写给原告,但没有能提供任何被迫的证据,法院不应采信。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彩票款21000元及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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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覃臣寿
  • 执业律所: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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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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