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抵债债务不消灭
来源:耿立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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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抵债债务不消灭
以物抵债、以房抵债在实现生活中普遍存在,以物抵债并实行履行交付抵债物品的,原债权债务消灭。仅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未交付抵债物品的,原债权债务不消灭,原债权债务与以物抵债协议形成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履行原债权债务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但现实生活中还有极少量的“以身抵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抵消债务人欠债权的款项。该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虽然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该协议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女士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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