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向零售商主张货款,零售商抗辩应扣除各种促销服务费用,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陈增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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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某超市自2002年开始建立合同型联营关系,由甲公司向超市提供货物,超市支付货款,还约定了超市提供推广和促销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以及返利等。开始双方合作较为愉快,都能按约履行权利义务,然自2006年开始,某超市陆续欠甲公司货款,至2009年欠款达到68万多元,经甲公司多次催讨未果,甲公司为此提起诉讼,并委托陈增高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代理:
在法庭上,超市的代理律师经过对账,确定未结款金额为68万多元。但是其抗辩要扣除进货奖励(返利费用)、促销费用、广告费、海报费、堆台劳务费等费用,这样超市就不欠甲公司货款了。陈增高律师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进货奖励属于返利费用,双方因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年返利4%),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但返利费用已经在开票之前进行了扣除,因此被告再主张扣除返利显然属于重复扣除,法院应不予支持;对于促销费用、广告费、海报费、堆台劳务费等费用,除通联汇付手续费和商务网服务费外,其他费用属于超市为商品销售提供促销服务或劳务的费用,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这些费用,应当就其是否履行了促销、劳务服务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就已经提供上述促销、劳务服务提供证据,因此这些费用也不应予以支持。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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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增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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