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增高律师

陈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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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未签订合同收取供应商费用,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陈增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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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自2004年开始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开始合作,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塑胶制品,被告支付货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后一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合同约定帐期为90天,并约定有月网点服务费(2007年改为月销售奖励)、年网点服务费(2007年改为年销售奖励)、商品进场费、仓储费、物流配送费、新开门店首单下浮5%、信息服务费、店庆促销费、新增门店促销费、物流拆零费、节日促销广告印刷费、DM费等费用。原、被告开始合作期间,被告能按时结算货款,但后期逐渐拖欠原告货款,并有乱扣费的现象,2012年7月27日被告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后,双方无业务往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货款,被告均以扣除相应费用后没有剩余货款为由拒绝。为此,原告闻名找到陈增高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经过双方对账,双方对于已开票金额、已付款金额、退货金额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两个方面:一是2011年度未签订合同,2010年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自2010年12月31日止,若之后双方未能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自动延长2个月,到次年3月1日失效”,因此陈律师认为在双方未签订2011年合同,又未能就收取相关费用签订补充协议,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收取2011年3月1日之后的费用无合同依据,无法律依据,因此被告无权收取原告上述期间的费用。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作为商品流通至终端消费者的中间销售渠道,存在一定的商业价值,且超市有大量的商业成本,虽然没有签订2011年度合同,但原告依然要沿用2010年度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二是合同虽然约定了网点服务费、店庆促销费、新增门店促销费、物流拆零费、节日促销广告印刷费、DM费等费用,但是被告是否有权收取该费用。陈律师发表辩论意见认为,虽然合同中对上述促销服务费用有约定,但是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网点服务、店庆促销、新增门店促销、节日促销广告印刷、DM推广等服务,被告几次开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理及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无权收取上述不合理的摊派费用。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合同有明确约定,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扣除原告的上述费用。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因2011年度双方未续签合同,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现原告不同意被告收取2011年3月1日之后的费用,故被告无权收取2011年3月1日之后的费用。对于网点服务费、店庆促销费、新增门店促销费、物流拆零费、节日促销广告印刷费、DM费等费用,虽然合同有约定,但是被告未能就其已经履行了相应促销、网点服务、广告印刷、DM推广的证据,且原告对收取上述促销服务费用不认可,故本院认为被告无权收取此类促销服务费用。判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555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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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增高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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