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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身损害一案5

来源:孙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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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成人身损害一案5


【案件简介】20118月,王林(以下均为化名)让王天成厂房工地上干活。2011514日,由于该工地设施不合乎安全操作规定,在工地干活时从十几米高空摔下,导致王天成身体多处骨折。先到汤阴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汤阴县人民医院无条件做手术,后转院至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查,汤阴某乙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安阳高新区某甲厂,实际上是牛涛负责该工程作业,四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王天成的损失。目前王天成花费医疗费近七万余元,被告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继续赔偿。王天成起诉后经过安阳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5级伤残、后续取钢板的费用需要5千元。王天成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利。

【办案小结】接受委托后,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案进行法律分析,王天成可以认为直接受雇于牛涛,并且经调查得知牛涛开办的安阳高新区某甲厂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诉讼中应当以牛涛作为被告安阳高新区某甲厂只需要注明字号即可。该工程由汤阴县某乙公司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牛涛个人(虽然牛涛以安阳高新区某甲厂出现但是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法律地位),牛涛和其经营的安阳高新区某甲厂也不具有承包劳务作业的资质。由此可以认定汤阴县某乙公司将劳务作为发包给牛涛是违法的,这样的情况下出现工地受伤情况,应当由汤阴县某乙公司和牛涛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在我的帮助之下,王天成起诉牛涛和汤阴县某乙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该案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牛涛和汤阴县某乙公司连带赔偿王天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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