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辩之痛在哪里?
以最高检公布的“于英生申诉无罪案”为例
今天不详谈机制、权利、程序、地位等一系列大问题,作者仅就最高检发布的第25号指导性案例披露出来的事实谈一谈刑辩的痛点在哪里?
案情简介:于某被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而杀害其妻子韩某,并伪造其妻子韩某被奸杀的现场。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某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9月1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某不服,再次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人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于某不服,第三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2月8日,于某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于某的申诉。后于某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转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决定再审。2013年8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有些证据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某犯故意杀人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某无罪。
这起“于某申诉案”历经16个年头终于以于某无罪落下帷幕。可人生又有几个16年?于某衔冤不服,坚持不懈,历经磨难,总算平反昭雪。试想如果不是忍受奇冤,怎会有如此坚韧?这且不提,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下最高检为何能启动再审程序,他们到底发现了什么?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披露,经过复查,他们发现了本案存在三大问题:
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你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第二,原审判决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第三,原审判决认定于某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这三大问题已经是无法认定故意杀人罪的重大问题了,为什么辩护律师没有提出来?为什么历经三个来回法院均未发现。现在我们按照辩护律师的眼光来剖开案情,看看当时的辩护难在何处?
第一,侦查机关掌握着可能无罪的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矛盾的证据,但是侦查机关隐匿了。辩护律师手中没有无罪、罪轻的证据,如何与控方进行对抗?
1、侦查机关隐匿了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某及其家人所留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得出了“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
2、于某有欠缺足够作案时间的证据,但该证据在案卷中无法找到。具体来说,于某提供给警方的传呼机能有效证明其到达单位的时间是上午10点左右,完全可以排除其10点20分回到单位的嫌疑(一审法院认定其10点20分到单位,从而有20分钟作案时间和30分钟伪造现场的时间),但在最高检进行调查时发现,侦查机关有关人员曾调取了通话记录,但案卷中并无相关调查材料及通话记录。
侦查机关为了办成“铁案”,不惜隐匿证据,不仅让辩护律师无从提出有力的辩护,也欺骗了审判机关,导致其没有决心做出无罪判决。
第二,即使辩护律师提出案件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法院也不敢全面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做出无罪判决,而是在经过两次发回后,终于按照“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所谓司法原则维护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最高检经过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于某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根据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调取的手写“手印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意见,现场提取到外来指纹,被害人阴道提取的精子也不是于某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时,根据侦查机关蜡烛燃烧试验反映的情况,该案存在杀害被害人并伪造现场均在8时之前完成的可能。换句话说,最高检认为本案指控于某故意杀害其妻子韩某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原审判决认定于某有罪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以及于某曾作过的有罪供述。但于某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有过辩护经验的律师都知道,中国的庭审就是宣读笔录,对于无罪的供述基本忽略,如果翻供法庭也是以有罪供述为准。由于证人(尤其侦查人员)普遍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也是一概回答不知的现场非常普遍,指望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发问来发现矛盾,进而说服法院不认可控方的证据而让被告人因为证据不确实充分被判无罪无异于天方夜谭。
按照刑诉法的基本精神,一审一般是事实审,二审是法律审。但是中国的刑事审判很奇怪,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到了最高检提请抗诉再审,法院还在进行事实审,案件的基本事实还是没有审清。本案就是这样,如果不是最高检的介入,法院也不知道侦查机关还隐匿了这么一些与案情密切相关的重大证据。
简单回顾一下这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31日印发的高检发研字[2016]7号“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第25号“于某申诉案”就可窥见中国律师的刑辩之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