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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3000变取款3000法院判银行赔款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06)漳民初字第673号。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XX,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平市菁城街道劳动西巷5号。
  委托代理人蓝兴生,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和平路22号。负责人王小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远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英;人民陪审员:陈永全、邓永国。
  6.审结时间:2007年4月16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杨XX诉称,2006年1月4日,原告往被告发行的“e时代卡”(卡号为9558821410000008652,该卡无存折)存入现金3000元,存入3000元后,该卡余额为16284.21元,但存入后没有及时查询,没有发现错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专用存款)凭证副联作为收据。2006年3月6日,原告再次持“e时代卡”准备从中取出1万元急用,柜台人员提示“余额不足”,经查询,才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784.21元,2006年1月4日原告存入的3000元现金被登记为“卡取”3000元,不但存入的3000元没有记录,同时卡内原有金额也减少了3000元,这样原告共损失6000元。3月6日当天,原告取出3000元之后,立即找被告的工作人员反映,要求返还6000元,被告以负责人出差为由拖延,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6000元,并从2006年1月4日起至6000元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辩称,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理由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起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2006年1月4日,原告在答辩人处办理的是取款业务,而非存款业务;2、存款与取款是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存款无需密码而取款需要密码,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发生关系的惯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3、答辩人是根据工银闽办发【2005】889号《转发总行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会计凭证的通知》文件要求,正确使用凭证。
  (三)事实和证据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6年1月4日专用存款凭证客户联、2006年8月6日专用取款凭证及专用存款空白联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是存款业务。
  2、e时代卡未登折明细清单打印件。
  3、e时代卡的开户资料。
  4、申请调取被告当时的监控录像的申请书。
  5、2006年11月28日专用存款凭证及明细清单一份。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2006年1月4日专用存款凭证的银行联。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是取款业务。
  2、工银办发【2005】484号《关于启用新版会计凭证的通知》及工银闽办发【2005】889号《转发总行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会计凭证的通知》。
  3、杨XX牡丹灵通卡申请表及空白牡丹灵通卡申请表各一份。
  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事实作出如下认定:2005年11月29日,原告杨XX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于当日办理了无存折的、卡号为9558821410000008652“e时代卡”,从开户至2006年1月6日之前,原、被告之间发生了多笔的存、取款业务,2006年1月4日原告杨义盛办理了一笔金额为3000元的业务,原告认为办理的是存款业务,被告认为是取款业务,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四)双方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蓝兴生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是存款业务。2006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3000元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红色的标题为“专用存款”的收据,以此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存的3000元,原告也因此没有提出异议。现在被告仅凭有原告签名的(专用存款)正联凭证中的“卡取”,主张“取款”业务没有依据。第一、 虽然被告留存的业务凭证银行联打印有“卡取”字样,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专用存款凭证副联(客户联)无“卡取”字样,只有“发生金额3000元”;第二、庭审中被告承认在2006年1月4日有蓝色的取款凭证,同时辩解说内部调整不能作为对抗不知情第三人的理由;第三、如果被告当时使用蓝色的取款单,原告当即可以发现纠正错误,责任也以被告;第四、2006年11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存入50元的存款凭证及清单与原告2006年1月4日在被告处办理的“专用存款”凭证一致,只有存款数额的区别,可以证明被告的业务凭证并未作调整,同时反证2006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时存款业务。第五、本案属一般存单纠纷,被告应对存单是否真实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二)款第1项规定:“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第2项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并未举出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证据,此属被告举证不能,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认定该存款关系成立。
  被告认为,原、被告分别向法院提交的两份“个人业务凭证(专用存款)”记载的是同一笔经济事项,在证明内容上,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个人业务凭证(专用存款)”明确地记载了3000元“卡取”业务的发生,并且有原告杨义盛的亲笔确认签名,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个人业务凭证(专用存款)”只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发生了一笔金额为3000元的经济事项,并不能独立证明该事项就是存款;原、被告所持有的个人业务凭证都是原告办理同一经济事项的有效凭据,原告持有的是客户联,是被告持有的个人业务凭证的副联,是依附于被告持有的凭证,且被告持有的凭证中明确记载有“卡取”字眼,并且有原告签名确认,原告通过签名的方式确认其办理的就是取款手续,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被告所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专用存款)”的证明力大于原告所持有的“个人业务凭证(专用存款)”的证明力,为此,原告2006年1月4日所办理的业务是取款业务。
  (五)审判理由: 
   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2006年1月4日专用存款凭证客户联(副联)和被告提供2006年1月4日专用存款凭证(正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正、副联办理的是同一笔业务,但对欲证明的内容提出相反的事实,原告办理完业务,被告提供2006年1月4日专用存款凭证副联(客户留存)给原告,该凭证的内容只体现发生金额为3000元,但该凭证的抬头为(专用存款),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自己办理的是存款,由于这两份证据均是被告制作的(只是正联有原告的签字),但却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且该凭证正、副联属格式条款,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应以正联证明的内容(即办理的是取款业务)为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为此,应推定原告办理的是存款业务。
  原告杨XX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无存折的“e时代卡”,双方形成了存取款合同关系。原告杨义盛依据被告提供的有效存款凭证即“e时代卡”,可自由存取款项。在纠纷发生前,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多笔存取款业务。2006年1月4日原告办理一笔金额为3000元的业务,被告向原告出示了一张专用存款凭证客户联(副联),虽然被告提供2006年1月4日专用存款平整正联(有原告的签字,并著名卡取),来发拨原告,由于正、副联均是被告制作的,但记载内容不符,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应以正联证明的内容为准,举证责任在于被告,现被告举证不能,应以被告出示给原告的副联记载的内容为准,推定原告办理的是存款业务;被告又抗辩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会计凭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告办理3000元取款时间处于会计凭证的整合期,被告使用“个人业务凭证(专用存款)”来记载原告的取款手续,并未违背有关规定,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由于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会计凭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属被告行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确认2006年1月4日办理的是取款3000元的业务,并判令被告支付6000元存款及同期的存款利率,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六)定案结论
  漳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令如下:
  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义盛存款6000元及利息(从2006年1月4日起至款支付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后记。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0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岩民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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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回复

    来自福建-厦门用户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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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请问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吗?

    来自广东-广州用户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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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的回复!

    来自福建-龙岩用户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