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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过期食品涉嫌销售伪劣产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量:0

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

销售过期食品涉嫌销售伪劣产品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就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也明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新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制更为明确、打击力度更严。各食品销售商家、超市要遵纪守法,共同筑牢广大百姓的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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