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06月22日09时许,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载张某),沿河南省郑州市伏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汝河路交叉口向北约50米处时,与梁某步行由西向东横穿伏牛路发生碰撞,致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张某不承担责任。梁某了解到我所是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就来我所进行求助。





【案件处理】



接到案件后,本所专业的律师团队结合调取的证据材料,分析郎某因是学生,无赔偿能力,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梁某受伤严重,我们便和当事人沟通,提交伤残鉴定申请。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梁某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赔偿项目,提交变更申请书。





【本案结果】



由于起诉时已经将被告郎某的监护人一并起诉上,加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激烈辩论,法官居中调解,最终梁某与郎某达成调解协议,某争取到了13万元的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解决了梁某的案件,让当事人案结事了,尽快拿到赔偿款,梁某对我们的处理十分满意。 





【经验分享】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被告郎某因无个人财产,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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