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女,汉族,郑州市中原区人,2018年09月,高某通过网络招聘来到某医药公司担任质量管理员,约定月薪3500元,每月20号左右发上个月工资,2018年09月16日,高某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并未为其缴纳社保,在职期间,公司经常安排高某在日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2019年7月公司无理要求辞退高某,扣押两个月的工资不发,并强迫高某书写离职证明因为自己原因离开的。


高某在与公司沟通无果之后,无奈之下高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帮助其解决困难,我所律师在了解了案卷情况,通过各种办法进行证据固定和保全,微信聊天、钉钉打卡记录等等,记录上班和加班的情况,最后通过我所律师不懈的努力,仲裁庭全部支持了高某的请求。


因疫情影响,近一段时间之内整个郑州乃至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今天我们借高女士所碰到的问题以案释法,详细讲解下劳动者究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高某自正式入职公司起,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高某可自入职起满一个月起至满一年的次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在日常工作期间,如公司要求高某加班,应支付高某加班工资并应当为其安排调休,工作日加班,应按照正常时薪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应按照正常日薪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正常日薪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因公司一直未给高某缴纳社保,高某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自正式用工之日起为其补缴社保。


公司克扣高某01月、02月工资,高某可主张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公司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的前提下还违规与高某解除合同,高某还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不签合同、不交社保、加班不给加班费、辞退不给补偿金这都是劳动者在实际过程中最经常碰到的问题,好在《劳动合同法》都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果碰到了这些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2020年的开年是极为不寻常的一年,因新冠病毒的影响,全国人民的生产生活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近乎停滞,我们通过努力成功的遏制了病毒的蔓延和影响,但也付出了相当沉重的代价,很多企业在大环境之下都开始关门停业、步履维艰。企业与公司的难处确实存在,但劳动者的权益依然是重中之重,企业是由劳动者构成的,如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都不能维护好的话,企业也就没有了前进的动力。疫情只是暂时的,它是风险、是危机,但它同样也酝酿着机遇,越是在这种时候企业越不能丢掉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谁能在疫情之中站稳脚跟,谁就能在疫情之后走的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