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一:保险公司

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的赔偿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凡处于机动车之外的人员,均属于第三者”;凡处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均属于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人员。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三责险承担。

注意:多方事故中的交强险承担问题。多辆肇事车辆(包括链接使用时的挂车)都有交强险的,由几方平均承担。既有有责任的,又有无责任的,按照限额比例承担。有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投保一方的交强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可向未投保一方追偿。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业三责险的适用

一是商业三责险赔付的是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二是商业三责险也有限额规定,取决于投保人投保限额三是赔付时一般需要划分责任比例(限额及责任比例的具体情况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四、有些商业险还计免赔率(免赔率,是指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 ,保险合同会明文约定)

肇事逃逸案、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

1、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

2、未投保交强险,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丧葬费

3三责险保单、合同条款中是否有若肇事逃逸、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条款无,则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赔付有,则看是否有尽告知、提示义务有,则免责;无,则赔偿。 

责任主体:车辆使用人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几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1、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当由雇主承担。驾驶员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3、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按过错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使用人承担责任。多次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但要有转让协议,如果不想连带那就举证。但是达到报废条件等违法行为下转让的,就必须连带。

5、机动车挂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6、被盗车辆、抢劫或者抢夺车辆、买卖未过户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车辆被质押期间、车辆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一般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车主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实践中,交强险公司不调解,但是判还是可以的

7、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拼装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无偿搭乘,驾驶在相应责任比例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如果无过错,受害人损失得到不赔偿的情况下,可以酌情予以补偿补充责任 10%---20%酌定。

9、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11、分期付款,主张车损。以车主名义起诉(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符)但是需要名义车主(4S店)出具相关证明;要与挂靠区分开来

12、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质权人承担责任,是否可以追加另案起诉。

13、未投保交强险:连带责任(司机、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

14、其他原因导致事故赔偿责任人

1)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2)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