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C是一名酷爱下厨的女青年,就职于自己家附近的一家传媒公司,每天都要给自己制定不同的食谱来增加生活的新鲜感。


就在前不久,小C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的路上顺便买点菜,可就在路过菜场路段时,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腿受伤。小C不得已请了病假,自己去医院治疗,朋友去看望小C时,告知这种情况应该申请工伤,可小C问了公司人事,人事却说不属于工伤,于是,迷茫的小C向我们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求助。


所以,下班路上顺路买菜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小C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


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还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其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素,第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第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第三,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第四,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综上所述,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不能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