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华军律师

裴华军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擅长: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来源:裴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26
人浏览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方玲玲 商标是附在商品上,能够将一商品(服务)与其他商品(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其基本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在我国,商标目前仅限于可视性标志,排除了气味标志、音响标志等其他形式。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商标可分为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2、平面商标、立体商标;3、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此外,根据使用功能的不用,还有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产地标记与其它标记[1]等。当代社会,商标的功能已经由最基本的识别、区分商品转化为创造财富。广大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认知往往是从熟悉商标开始,是否“有名”已经成为群众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企业也逐渐认识到:现代社会“好酒也怕巷子深,皇帝女儿也愁嫁”,多渠道宣传自己的商标,创建产品品牌形象是拓展市场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因此商标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社会各界也越来越重视对企业“金字招牌”的打造和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商标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通过打击侵权行为,扶持优秀品牌来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我将在商标监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对问题的一些思考整理出来,希望与各位领导、同事共同商榷。 一 、商标与商号、包装装潢及其他商业标志的冲突   巴黎公约确认了商誉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但商誉是个复合权利体系,是社会公众对商品的综合评价,反映了商品的美誉度,它不仅包括商标、商号、域名,甚至经营地址、电话号码[2]等经营信息都包含在内。这其中,较易产生冲突的就是商标与商号、包装装潢、地理标志、域名。下面笔者将分别阐述。 1、商标与商号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第53条对商标和商号的冲突有一些规定,但条件非常苛刻,仅限于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且要求证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在现实中可能存在普通商标受侵害或未注册但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受侵害的情况,其权利该如何保护?此外该条仅规定了由主管机关撤销名称登记,未规定赔偿事宜,若是抢注人存在侵权故意且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权益损失,商标权人又该如何获得合理赔偿呢?这都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2、商标与产品包装装潢的冲突 某些经营者为了不劳而获,坐收渔翁之利,选择了“搭便车”,妄图借他人“东风”,成自己事业。直接假冒商标风险太大,很多人开始打“擦边球”,以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包装装潢,或者模仿他人的装潢。这些行为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但《反法》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兜底性法律,也存在一些缺陷,使得权利保护网络设计的不够严密。例如该法律第5条第(2)款中仅规定了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却忽略了“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样式”,而这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都经常是不正当竞争者不法行为的重点。仿冒商品样式本身,比仿冒商品的包装装潢,其恶意程度更深,造成的损失往往也更大[3]。随着人民群众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侵权方式也日新月异。前些日子,笔者在新闻中看到:为了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一个经营者申请了“黄搭”、“金档”两个商标,别出心裁的竖排印刷在自己保健产品上,形成“黄金搭档”,2个TM印刷的非常不显眼,它的包装也与真的“黄金搭档”相差无几,消费者乍一看,都以为是真的“黄金搭档”,真是让人啼笑皆非。此外,本款也只限于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这里的“知名商品”又如何界定,是否指“驰名商标”的商品,还是另有所指?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3条有一定说明,但仍缺乏可操作性。在《广东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第5条有更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项:在本地区同类商品市场内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按照笔者的理解:即广东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广东地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这就将权利义务方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使知名商品的范围有了尽可能的扩大,有利于加强对本地区商标权利的保护,也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商标与地理标志、域名的关系 地理标志类似于原产地标志,反映了产品的来源,标志了该产品特定原料、品质、工艺 ,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地理概念。《商标法》第16条规定了商标中可以有地理标志,鉴于地理标志的特点,它的申请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限于该地区的经营者,不得许可、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人。笔者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是全国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之一,在这里,几乎每个镇街都有各自的“拳头产品”、“特色产品”:提到大沥,人们自然联想到铝材;提到里水,人们就想到袜子;提到盐步,人们就与内衣联系在一起。可以说,产品与地域已经有了非常密切的联系,但这种联系仅存在于现实层面,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其实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以行业协会的名义,通过申请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打响地方产业品牌。一方面可以以最简单最有效的手段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地品牌产业,以集体力量扩大影响范围,塑造行业整体形象,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领导组织力量;另一方面,有利于以集体力量分担经营风险,压缩维权成本,使政府、企业获得双赢。 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是网络时代的产物,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经济体的重要一极,中国的商标也为越来越多的人“青睐”,出现了大量知名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国内企业往往以高价赎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苦不堪言。严格说来,“抢注域名”并不违法,因为域名注册是采用“先注册先占”原则,与商标、字号的取得途径完全不同。虽不违法,但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需要商标持有人提高警惕,时刻绷紧维权这根弦,防止自身权利出现漏洞,让人有可乘之机。 二、商标评审与产品质量检测的关系 虽然商标的原始功能在于区别产品和服务,但在这个物质产品极地丰富的现代社会,商标所承载的信息远非几个字、一张图那么简单。商标成为社会公众对企业信誉、商品质量、技术水平等一系列评价的载体。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品最重要的就是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就不能成为商品,产品质量是使用价值最基本的体现和保证。近两年,产品质量尤其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成了困扰全国人民的顽疾。从去年3·15晚会上揭露的“欧典地板”的弥天大谎、饮食业巨头“KFC”的“苏丹红事件”,到命案在身的“欣弗事件”……桩桩件件都振聋发聩!这一问题甚至在总理的“两会”工作报告中都占了相当的篇幅,可以说已经影响到了国计民生。虽然产品质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但实际看来执法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商标法》在第7、39、40、45条对产品质量也有相关规定,但总体看来比较单薄,且操作性不强,也没有与《产品质量法》进行合理对接,使得通过商标监管产品质量这一监管渠道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笔者也看到在《商标法》第14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明显强调“商标”的知名程度,对产品本身并无过多要求。此外,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虽比《商标法》阐述的详细,也补充了对商品的要求:(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产销量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质量,但现实中通过夸大宣传所造成的虚假繁荣也屡见不鲜。“欧典地板”就是最好的例子。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与其相衬的产品质量,只有质量最好的产品才有资格戴起商标中的“桂冠”——驰名商标,从而享受法律赋予的种种“特权”。“金玉其外,败絮其内”的商品要坚决淘汰。因此,应建立商标评审与产品质量检测的联动机制,使商标真正反映产品的“含金量”,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让其入市。现在商标局打破了驰名商标“终身制”就是一个好的开端,商标也实现了“能者上,庸者下”,极大的调动了企业开拓创新、不断进步的积极性。 三、强化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专有权制度,对未注册商标仅有第31条作了有限的保护:对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他人恶意抢注之下给予保护。除此之外的情形就无法找到保护措施。《反法》对商标的规定也是针对注册商标。虽然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但不能否认该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有价值的。难道仅仅因为未注册,就可以否认该权利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吗?对一种财产没有提供合理保护不能不说是立法者的遗憾:它造成了侵权行为恣意横行、权利人投诉无门、监管部门望洋兴叹。笔者建议,在《反法》中增设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方面不会动摇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了《反法》的兜底、收容作用,维护最基本的公平竞争环境。 简单的标志,不起眼的小R, 承载着企业的千金声誉,集中了国家、企业、消费者各方权益。商标是把双刃剑,用的好一荣俱荣:企业兴旺,财源滚滚,人民平安,放心消费;用的不好一损俱损。当代社会,无形财产成为社会财富增长的亮点,一个商标价值上亿早已不是新鲜事,但一个驰名商标的打造绝非一朝一夕,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尽职的监管部门,努力进取的企业,更要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企业是不可能靠“打擦边球”、“搭便车”的方式一夜成名、一夜暴富的,要相信只有自己努力得来的果实才是最真最甜的。当然,再宏伟的工程也要落实到细节,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希望我这篇小小的探索也能为大社会做出贡献。 愿与广大领导、同事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参考书目: 1、《知识产权论》,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至201页 [2]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3页 [3]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页

裴华军

以上内容由裴华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裴华军律师咨询。
裴华军律师
裴华军律师
帮助过 1802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禅城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裴华军
  • 执业律所: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 地  址:
    禅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