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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来源:崔德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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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尹某,女,住深圳市某区。
被告:刘某,男,住深圳市某区。


尹某与刘某1998年4月结婚,2004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刘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尹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作了分割。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尹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尹某想起,刘某尚有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没有分割。遂于200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尹某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卡作为证据。


被告刘某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到社保部门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不能当作共同财产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对诉讼请求中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清单,刘某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法院判决:刘某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先行向尹某支付18726.4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将来才能得到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下列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具体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出资问题等,其中对养老保险金,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的养老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支付的方式,可有多种方式。本案法院判令被告判决书生效后即给付,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减少以后支付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种方式时,等到被告刘某实际取得该养老保险金后再向原告支付,这种方式判决生效与实际履行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可操作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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