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财律师

刘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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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必须以专利维权为基础

来源:刘金财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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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必须以专利维权为基础:

(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刘金财律师)

200710月的一天,原告熊某诉佛山市南海某金属制品厂侵犯其电热毛巾架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上,双方针对被告涉案产品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范围进行了激烈的攻防战,最后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称“在电热体与主杆、横挂杆之间设有耐热软硅胶密封体”这一特征如何解释,原告坚称,其设置有是一个上位概念,既包括将软硅胶包绕在电热丝上,也包括填充金属管与电热线之间,而被告根据原告说明书的目的及效果解释,得出原告所称设置有只能是填充一种可能性,否则其发明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一个月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产品缺少了原告专利的在电热体与主杆、横挂杆之间设有耐热软硅胶密封体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律师点评: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之一,笔者认为,该案原告的最大的致命伤在于其专利文件本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原告当初申请专利时,为了最大程度地扩大自己的保护范围,于是用了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在说明书中,在交待自己的技术方案,为了与公知技术区隔开来,无形中又不得不将自己的技术特征设定在公知技术的对立面。其实,公知技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进行权利人的专利保护之内,公民和单位显然有权利使用自由公知技术,这个权利不应当由于专利授权而受到损害,其法律依据来自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司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就算原告的说明书没有对在电热体与主杆、横挂杆之间设有耐热软硅胶密封体”这一特征做进一步的解释,被告同样可以以公知技术抗辩的。

从以上可知,作为一个具有“三性”的技术方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正确界定要保护的范围,不宜太窄,否则起不到专利保护的效果,也不宜太泛,太上位,否则真正到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方以公知技术抗辩,会使自己陷入极为被动的地位,

二、           说明书的撰写必须与权利要求书审慎对应,因为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明时,按照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首先是以说明书来进一步解释或说明该特征的真实含义,其次才是考虑同行业普遍常识以及词典,字典中的解释。

三、           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尽量做多权利备份,以免未来的诉讼中对方提起无效申请时,独立权利要求被打垮时,有足够具备三性的从属权利要求能挺身而出,变身为独立权利要求,继续撑起专利技术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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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金财
  • 执业律所: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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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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