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陈星期一上班刚到公司,公司人事部就通知小陈,工作调到油漆喷涂车间办公室上班,工资待遇不变。小陈刚到油漆喷涂车间,远远就闻到了难闻的油漆味道,而办公室里也充满了油漆味道,让人无法安心工作。小陈担心长时间在这里工作,会影响健康,担心得职业病,不在这里工作,又担心公司说自己不服从工作安排,会辞退自己,这份好不容易获得的工作也将要失去。小陈这时该怎么办?

 

给您说法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或者隐瞒、欺骗劳动者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公司调整小陈的工作岗位时,没有向小陈告知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处于什么样的工作环境中,有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有无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并且也未与小陈充分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相关内容,而是单方通知小陈变更工作岗位,小陈这时有权拒绝公司变更工作岗位的要求,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给小陈“穿小鞋”,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否则,将构成违法,其行为无效。当然,小陈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选择留在变更后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教您几招

在实际用工中,有些用人单位经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对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采取了哪些防护措施,有哪些特殊的福利待遇等均不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利用劳动者“不想失去好不容易获得的工作”的心理,以及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不懂法的现状,“忽悠”劳动者,节省违法成本,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充分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健康,赋予了劳动者一项权利,由劳动者自行选择是否行使,即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如实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我们希望,劳动者在遇到像小陈这样的情况下,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身的健康,不要担心“被穿小鞋”。

    主动出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如实告知作业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是否有特殊的福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主动向用人单位了解上述内容。并且,为了证实用人单位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劳动者更可以向同事了解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委婉要求。经过上述的了解和核实,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隐瞒或欺骗情况的,我们可以装着不知,但为了用人单位将来不要为了我们得了职业病养我们一辈子,而承担大额的经济费用,最终得不偿失,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委婉的提出要求,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系统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权威的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满足了上述要求,劳动者也没有必要担心了,可以留在变更后的工作岗位兢兢业业的工作。

断然拒绝。如果劳动者依法提出的上述要求,用人单位以无理要求无法满足和保障,那么,对这样的用人单位,建议劳动者也没有必要太多留恋,否则,将将真会得职业病,而不是担心了。这时,劳动者完全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法律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