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已经公布,将于201171日开始实施。这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它的出台,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其中,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和肯定,认为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赔偿难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社会保险法中得以确立。这一点也是被认为是这次立法里面的一个非常有创新的一个制度。因为我们知道工伤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确实是很难避免的一种风险。那么当工伤发生以后,工伤职工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这时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伤职工上工伤保险,那就意味着,凡《条例》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就使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但是,如果这个单位没有偿付能力,或者这个单位就跑掉了、破产了、被兼并了,或者转移财产了等等,反正这个单位已经不在了,没有财产了,这种情况你说怎么办?像类似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已经大量发生,而恰恰当一个人受伤以后,他是最最弱势的群体,一个人受伤、生职业病是一个方面,同时一旦他丧失生活能力、丧失工作能力的时候,要想再获得一个机会、再去找到一个工作,几乎是不太可能,或者至少会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原来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没有办法保护他们的。因此,造成很多工伤职工,历尽千辛万苦走完所有工伤处理程序,最后是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为解决这一难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追偿责任从职工本人转向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将使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得到根本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政府一定要履行好社会保险的监管责任。然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然模糊,这些都需要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因此,有人希望国务院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可以将该制度予以落实,做出明确的界定。但在国务院已公布的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出现。也就是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社会各界认为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赔偿难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就这样给架空了,让这一制度仅仅落在纸面上,无法在工伤保险支付中得以落实执行。

不过,我们仍寄希望,在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办法》时,要明确限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60天)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否则,《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法律效用就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