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某于20102月应聘到安吉县某家具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杨某私下签订协议,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多发200元,由杨某自行参保。20112月,杨某准备跳槽,该公司不同意。随后,杨某就以该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律师点评】现在有些企业为了省钱或是省事,与员工私下协定,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或者折算成工资支付员工,表明员工愿意自行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让员工出具保证书、声明书或承诺书,表明员工自己不愿参加或者放弃社会保险,认为这样就不用给这些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这些员工出于各种考虑与企业一时相安无事。可事实上,这些员工一旦离职,大都会再次向企业追讨社会保险费。

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不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什么借口,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都是违法的,上述约定也都是无效的。因此,上述员工一旦再次向企业追讨社会保险费,企业仍将承担为这些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除此之外,由于企业没有为员工参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当员工出现工伤时,企业还要负担大额的工伤赔偿费用。因此,企业与员工私下协定的上述做法,实不可取,会给企业用工带来太多的风险和负担。

在此,特别提醒有上述想法或做法的企业,千万别私下协定用现钱代替社会保险费 或让员工出具不参保或放弃参保的保证书、声明书或承诺书,这些都是没有用的。如果已经这样去做的企业,要尽快纠正,不要“亡羊”才去“补牢”。